《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正式施行,北京律师解读四大关键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于2025年5月1日开始实施。此法律的颁布具有深远意义,接下来我们将解析其中的一些关键法律条款。
关于成员资格认定的条款第11、12、17、18条清晰界定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标准,即那些户籍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或曾在此,并与该组织建立了稳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且以集体所有的土地等资产作为基本生活来源的居民,被视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同时,这些条款也列举了成员身份丧失的情况,比如死亡、失去国籍、获得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成为公务员(但聘任制公务员除外)等。
针对一些农村地区因子女求学户口迁移、婚姻外迁等情况导致的成员身份不明确问题,该法明确指出,个人不因求学、服役、务工、经商、离婚、丧偶、服刑等因素而失去成员身份,从而稳定了农民的权益预期。例如,外嫁女张女士虽然因婚姻外迁,但未获得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依法她在原组织的成员身份依然有效。
关于妇女权益保护的条款第8条强调,国家保障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妇女享有与男性平等的权利,不得以婚姻状况为由,如未婚、结婚、离婚、丧偶或家中无男性等,剥夺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过去,在一些农村地区,妇女因婚姻状况变化而在土地分配、集体收益分红等方面遭受不公平待遇。该法的实施为妇女权益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支撑。
关于集体资产收益分配的条款第40条指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将集体经营性财产的收益权,以份额的形式量化到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作为其参与集体收益分配的基础。
关于争议解决的条款第七章详细阐述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争议的解决方式,确立了成员撤销诉讼制度,并引入了成员代位诉讼制度。
若村民对集体经济组织的某项决策或收益分配方案持有异议,可通过合法的争议解决渠道来捍卫自己的权益。例如,村民若认为集体资产的处置存在问题,可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提出仲裁申请,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