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46岁女子的父母早逝,自己又没有结婚,膝下无子女,独身一人居住。不料,女

洋仔说法 2025-11-16 23:14:25

上海,一46岁女子的父母早逝,自己又没有结婚,膝下无子女,独身一人居住。不料,女子突然脑出血昏迷,虽然手里有不少存款,却无人能帮忙合法动用,而保险也无人能代为理赔。有一个远亲好心垫付3万元并签字手术,但面对每天上万元的治疗费,既无力承担,更无法从女子账户中支取。如今,女子医疗费已经超出21万元,医院催促远亲缴款,但远亲无能为力。无奈之下,远亲找到居委帮忙。   据悉,2025年10月14日,蒋女士所在的公司接到她的一通请假电话,电话里蒋女士虚弱地表示自己头晕无法行动。   这引起了同事的警觉,他们迅速上门查看,发现情况不妙,当即将蒋女士送往医院。   经诊断,蒋女士出现脑出血,必须立即进行手术。   不过,手术需要家属签字同意,躺在病床上的蒋女士,意识尚基本清醒,但在脑海中搜索一圈后,发现自己身边竟无一位近亲属可以签字。   原来,蒋女士的父母早已离世,没有兄弟姐妹,未曾婚配,自然也无子女。   最终,蒋女士想到了远房亲戚吴先生,他是父亲是吴先生爷爷的姐姐的儿子,属于关系较远的亲戚。   平日里,两人仅在每年一次的年夜饭上见面,维系着这份淡薄的亲情纽带。   然而,在危急关头,吴先生成为了蒋女士唯一能想到并可以联系上的人。   接到消息后,吴先生没有推辞,立刻赶到医院,在手术知情同意书上签下了自己的名字。   随后,吴先生与蒋女士的公司一同,先行垫付了3万元的医疗费,使得手术得以顺利进行。   然而,手术后的蒋女士,病情并未稳定下来,她所患的疾病比预想的更为复杂,伴有“烟雾病”这种罕见的脑血管疾病。   蒋女士的状况逐渐恶化,从入院时的神智基本清醒,变得神志不清,最终只能依靠重症监护室的呼吸机来维持生命。   ICU的费用如同一个无底洞,每日的支出在五千到一万多元之间攀升。   截至2025年11月11日,累计的医疗费用已经超过了21万元。   医院依照流程,不断联系最初签字的吴先生,催促缴纳后续费用。   但吴先生也只是一个普通人,对巨额医疗费也无能为力,而且,他并非蒋女士的直系亲属,更没有法定的抚养或赡养义务。   无奈之下,吴先生求助居委。   目前,居委已经介入,表态愿意积极承担照顾和监护责任,为蒋女士“托底”,接下来将采取法律手段解决。   那么,从法律角度,这件事如何看待呢?   1、远亲吴先生为何不能作为蒋女士的监护人,手术签字行为是否有效,而其垫付的3万元该向谁主张呢?   《民法典》第二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成年人的监护人顺位:(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本案中,蒋女士“逐渐变得神志不清”,已无法独立作出有效的意思表示,无法管理自身财产,更无法处理自身的医疗事务,在法律上,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此时,蒋女士的手术签字等行为,依赖于其近亲属及监护人代为处理。   不过,《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五条规定,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吴先生与蒋女士的亲属关系已超出“近亲属”范围,不属于法定的监护人序列。   因此,吴先生无权直接以监护人身份处分蒋女士的财产。   在实务中,手术一般也需要近亲属签字同意,而吴先生原则上不是法定签字人员范围。   不过,蒋女士急于手术,在没有监护人的情况下,吴先生作为远亲,参与手术签字,可以理解为紧急救助行为,符合公序良俗,该签字行为有效。   而吴先生垫付的医疗费用则属于无因管理范畴,结合《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九条的规定,吴先生事后有权要求蒋女士偿还。   如蒋女士不幸离世,则吴先生有权要求以蒋女士遗产清偿。   2、居委是否能够成为蒋女士的监护人并代为处理财产相关处理事宜?   《民法典》第三十二条规定,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   具体到本案,蒋女士现在的情况就是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员,此时,应当由民政部门或有履行条件的居委来担任。   蒋女士所在居委已经表态“愿意向前一步”,这说明居委完全有资格成为蒋女士的监护人。   3、接下来,居委还得通过法定特别程序才能顺利成为蒋女士的监护人。   《民诉司法解释》第三百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有关当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的,适用特别程序审理,判决指定监护人。   居委并非自然成为蒋女士的监护人,而是要向法院先申请宣告蒋女士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并同步申请指定自己为蒋女士的监护人。   一旦拿到指定监护人的判决书,居委会便成为了蒋女士的合法法定代理人。   对此,您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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