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巩义,魏某捡到车钥匙后找到了对应车辆,于是决定偷开过过车瘾,谁知车子刚启动就

梅姐说法 2025-11-16 16:41:29

河南巩义,魏某捡到车钥匙后找到了对应车辆,于是决定偷开过过车瘾,谁知车子刚启动就连撞两车,魏某吓得弃车而逃。后经鉴定,三车相撞损失高达24300元,车主得知后气愤万分:偷开我的车,造成的车损应该由谁承担? 2025年6月28日,李某正在忙碌,突然接到交警电话,说他的车发生车祸,还肇事逃逸了,让他赶紧过去处理一下。 李某立即反驳:“不可能!我的车在停车场停得好好的,我又没有开车,怎么可能肇事?” 对方报了车牌号并核对了车辆外观信息,李某一看确实是自己的车,就赶紧过去查看。 李某来到停车场一看顿时傻眼了,前面撞车的车确实是自己的,可自己明明没有开车,车子还会自己长腿了不成? 通过停车场监控,李某这才知道发生了什么事。 原来,李某停好车后,不小心将车钥匙掉在了地上,可他并没有发现。 男子魏某路过时看见了车钥匙,于是来到停车场一个片区一个片区按开关,没多久,他就找到了李某的车。 随后,魏某进入车内启动了车辆,可车刚开出去没几米,就接连撞上了旁边停放的两辆车,魏某吓得弃车而逃。 后经了解,魏某根本没有驾驶证,此次交通事故,认定魏某负全责。 李某气愤万分,自己可谓是平白无故遭了殃,三辆车子都受损了,损失高达24300元,赔偿问题该怎么办呢? 好在李某投有保险,于是他申请了代位求偿,向保险公司申请了理赔。 案发后,魏某没有主动赔偿保险公司,于是保险公司在赔偿了李某的损失后,起诉魏某索赔。 那么,本案从法律角度应该如何认定? 1、魏某偷开李某车辆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偷开他人机动车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本案中,魏某在捡到李某掉落的钥匙后,未经李某允许,通过按钥匙开关找到车辆并启动开走,其行为明显符合偷开他人机动车的情形。 虽然魏某只是想过过车瘾,并非以非法占有车辆为目的,但该行为仍然违反了治安管理规定,民警有权根据情节轻重对魏某进行相应的治安处罚。 这种偷开他人车辆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 盗窃罪要求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魏某偷开车辆只是为了满足自己开车的欲望,并没有将车辆据为己有的故意。 但如果魏某偷开车辆造成车辆丢失或者严重损坏等严重后果,可能会触犯其他罪名。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偷开他人机动车,导致车辆丢失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为盗窃其他财物,偷开机动车作为犯罪工具使用后非法占有车辆,或者将车辆遗弃导致丢失的,被盗车辆的价值计入盗窃数额。 本案中,魏某并未造成车辆丢失等符合上述条款的情况,所以暂不构成盗窃罪。 2、事故造成的损失应该由谁承担?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二条规定: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 魏某未经车主李某同意擅自使用车辆,且此次交通事故经认定魏某负全责,所以他应当承担三辆车因事故造成的全部损失,即24300元。 这些钱不仅包括车辆的维修费用,还包括因车辆受损而产生的其他合理费用,如拖车费、车辆贬值损失等。魏某不能以自己没有主动赔偿能力等理由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因车主李某投有车辆保险,在车辆发生事故后,李某申请了代位求偿。 代位求偿权是指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本案中,保险公司在赔偿了李某的损失后,依法取得了代位求偿权,有权起诉魏某索赔。 在这起事件中,李某虽然不小心掉落车钥匙存在一定疏忽,但他本身并没有过错。因为车辆是在其不知情且未允许的情况下被魏某偷开并发生事故,所以李某无需对事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本案,您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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