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南京,一女子和大10岁男子登记结婚,孩子出生后,女子发现男子和原配没离婚,两

梅姐说法 2025-11-10 07:40:01

江苏南京,一女子和大10岁男子登记结婚,孩子出生后,女子发现男子和原配没离婚,两人婚姻无效。经调解,男子答应每月给孩子1万抚养费,还补偿女子240万,可他只给了2万就消失。女子联系不上他,再次以重婚罪起诉,最终结果令人满意。 2009年,刘女士刚结束一段失败的婚姻,独自带着孩子,每天除了上班,就是操心孩子的吃穿住行,日子单调辛苦。 这时候,经人介绍,她认识了南京的陈某。 陈某说自己也离过婚,前妻身体不好不能生育,两人还抱养了个孩子,刘女士一听,心里有了相怜的感觉,对陈某多了几分亲近。 陈某这人嘴挺甜,对刘女士的孩子特别上心,每次来家里,都会给孩子带玩具、零食,陪孩子玩,对刘女士的父母也很孝顺,经常去看望,帮忙干些力所能及的活。 与陈某的交往越来越深入地让刘女士觉得他是一个可信的男人,不仅如此,她也逐渐地在对他的感受上产生了深深的依赖,最终两人的关系也由最初的相识、相知,发展到了爱情的巅峰,最后一同共同的生活的想法也就产生了,只好由两人的共同意志下就一同领了结婚证。 2011年,刘女士发现自己怀孕了,她把这个消息告诉陈某,陈某拉着她去民政局登记。 10月,孩子出生,自此,可陈某却像变了个人,他回家的次数越来越少,有时候一连好几天都不见人影,刘女士以为是工作忙,还劝他别太累。 2012年春节,刘女士在家不小心摔倒了,她赶紧给陈某打电话,希望他能回来陪陪自己。 可陈某却找理由推脱,说走不开,刘女士起疑,她想起领证时,陈某拿出来的离婚证,觉得不对。 不料她一打听陈某的底细就发现了一个让她当时都愣了的真相:陈某1990年就和一名姓钱的女士结了婚,自己领的那张离婚证根本就是一张伪造的,刘女士不仅气的要命,还觉得自己被陈某给骗得团团转。 刘女士多次举报陈某,陈某被开除 党 籍 后,跪在刘女士面前,说自己知道错了,刘女士想着孩子还小,就原谅了他。 可陈这事也就完了,他一离婚就跟几个女子有了不正的交往,还把刘女士也骗得团团转,最终还是被她彻底地看透了,原来他就是个骗子! 2017年,刘女士起诉了陈某,经过调解,陈某答应每月给孩子1万块钱的抚养费,还补偿刘女士240万。 可陈某收了刘女士两万多的钱就忽的再也没联系上,这下刘女士的说法可就有了个根据了。 看着年幼的孩子,刘女士不禁又想起了自己当初的那一遭被骗的苦苦的经历,心中也就更感到了为自己和孩子讨回公道的强烈的责任感和义务感。 刘女士知道,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的子女都享有平等的权利,作为孩子的父亲,陈某就不仅要对孩子的生活起到精神的抚养作用,还应承担起孩子的经济抚养的重担。 随着对未来越来越大的恐惧和不确定感的加深,刘女士再一次选择用法律,为了自己、为孩子的未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陈某说自己伪造离婚证是无奈之举,是为了和刘女士在一起,这种说法能成立吗? 陈某为了和刘女士结婚,伪造离婚证,这是故意实施违法行为,不存在所谓无奈之举,他的行为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陈某与刘女士结婚时,和原配钱某的婚姻关系还存在,他和刘女士的婚姻关系在法律上怎么认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规定,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陈某在有配偶的情况下,又与刘女士登记结婚,这符合重婚的情形。 他们的婚姻关系自始无效,不受法律保护,刘女士和陈某虽然领了结婚证,但从法律角度讲,他们不是合法的夫妻关系。 刘女士的孩子作为非婚生子女,在法律上有什么权利呢?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陈某作为孩子的生父,虽然不直接抚养孩子,但他有义务负担孩子的抚养费,刘女士有权要求他支付。 2024年,刘女士再次起诉陈某,法院经过审理,认为陈某的行为构成重婚罪。 2025年10月24日,法院判决陈某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 陈某作为孩子的父亲,不管他和刘女士的婚姻是否有效,都有义务负担孩子的抚养费。 2017年经过调解,陈某答应每月给孩子1万块钱抚养费,还补偿刘女士240万,这是双方自愿达成的协议,具有法律效力。 但陈某只给了2万多元就消失不见,这是不履行协议的违约行为。 陈某必须按照调解协议的内容,继续履行每月支付1万元抚养费以及支付剩余补偿款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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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用户85xxx19

用户85xxx19

5
2025-11-10 13:13

跟台湾学,没有结婚证,只有身份证,夫妻两人结婚姓名印身份证上,离婚证明也印身份证上,所有婚姻都在上面,一目了然,谁也瞒不了谁。反正如果想验明真假身份的地方与方法也是很多的,。

张捍林

张捍林

4
2025-11-10 10:39

一个月工资多少钱,还一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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