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也不赔,那也不赔?”江苏盐城,男子老家看望父母,吃完晚饭准备返城,倒车时,一下撞塌父母自建房的门墙,男子报警,事故认定他全责,男子找保险公司赔偿,万万没想到,保险公司拒赔,理由是:你们是一家人。男子一气告上法院,法院判决大快人心! 小陈平日里在城里打拼,努力工作,生活虽忙碌却也充实。2024 年 9 月,许久没回老家的小陈,心里一直惦记着父母,便趁着假期开车回了乡下。 一路上,小陈满心欢喜,脑海里不断浮现出父母慈祥的面容和老家那充满儿时回忆的小院。 到家后,父母看到许久未见的儿子,乐得合不拢嘴,赶忙张罗着做了一桌好菜。一家人围坐在一起,聊聊彼此的近况,享受着这难得的团聚时光。 晚饭后,天色渐暗,小陈想着第2天还有工作要处理,便打算开车回城。他熟练地发动汽车,缓缓倒车准备离开。 可不知怎么的,也许是天色太暗,也许是倒车时分了神,只听“砰”的一声巨响,汽车猛地撞上了父母家自建的房屋。 小陈身体随着惯性一晃,心里“咯噔”一下,急忙下车查看。 眼前的景象让他心急如焚,房屋的门墙部分已经倒塌,砖块、瓦片散落一地,一片狼藉。 他赶紧拨打了交警电话,很快交警赶到现场。经过仔细勘查和认定,交警判定这起事故小陈负全部责任。 看着被撞坏的房屋,小陈心里又着急又愧疚,他第一时间想到了自己购买的车辆保险,心想还好有保险,有了这笔钱可以给父母修房子。 于是,他赶忙联系了保险公司,向工作人员详细说明了事故情况,并按照要求提交了理赔所需的各项材料,满心期待着能尽快得到赔偿,好帮父母把房子修好。 然而,几天后,小陈却等来了一个让他难以接受的消息——保险公司拒绝赔偿。 保险公司给出的理由是,根据保险合同条款:“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的财产损失属于责任免除范围。” 而小陈撞坏的是他父母的房屋,父母属于他的家庭成员,所以不在赔偿范围内。 小陈听到这个理由,又气又急,他怎么也想不明白,自己明明买了保险,出了事故为什么得不到赔偿? 他多次与保险公司沟通,试图说服他们,可保险公司始终坚持自己的立场,态度十分强硬。 无奈之下,小陈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院。 法院受理此案后,进行了详细的调查。 1、保险公司以小陈和父母是一家人为由,拒赔合理吗? 《保险法》第62条规定:除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故意造成保险事故外,保险人不得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 首先,“家庭成员财产”是否属于“第三者财产”需满足2个条件: 第一,如果被保险人与家庭成员未共同生活,且财产权属明确,如房屋登记在父母名下,则该财产可认定为“第三者财产”。 也就是说,如果小陈没有和父母一起生活,房子也没写他的名字,那么,被撞坏的房子可以认定“第三者财产。” 法院查明:小陈平时在城里工作生活,他的父母则一直住在乡下,双方没有在一块生活,财产也相对独立。 其次,案涉房屋是小陈父母辛苦自建的,产权明确属于小陈父母,应该认定为“第三者财产”。 同时,法官还了解到,小陈撞坏房屋是因为倒车时操作不慎,完全是意外情况,并不是他主观故意为之,不存在骗取保险金的风险。 2、保险合同中“家庭成员财产损失免责”条款是否绝对有效? 《民法典》第496条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保险公司以“家庭成员财产损失免责”条款拒绝赔偿。 但该条款如果未在合同签订时以显著方式,比如加粗、加黑字体,提示投保人注意,或未以口头、书面形式明确说明其含义和范围,则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本案中,法院认为,保险公司无法证明已履行提示和说明义务,则该条款对小陈不产生法律效力,保险公司需承担赔偿责任。 综合以上情况,法院认为保险公司的抗辩意见不能成立。 最终,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要求保险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承担赔偿小陈的责任。 当小陈拿到法院的判决书时,激动得热泪盈眶,他没想到,法律会如此公正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这次经历也让小陈深刻认识到,在签订保险合同里那些看似复杂的条款,一定要仔细阅读查看,千万不能稀里糊涂的看都没看就签了字,因为这些都关乎着自己的切身利益。 关注@福康说法 从日常点滴学法律,生活安稳更有底 图片来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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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就是一个彻头彻尾的强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