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刑事判例:创伤科医生多次非法收受医疗器械公司所送现金,并在手术时选用其医药

梁伯伯 2025-11-08 22:43:19

【医疗刑事判例:创伤科医生多次非法收受医疗器械公司所送现金,并在手术时选用其医药产品】   【基本案情】2013年1月至2015年12月间,被告人戴某某身为某省某人民医院创伤科医生,在具体诊疗活动中,多次非法收受R医疗器械公司销售人员刘某所送现金共计73.5万余元,并在手术时选用刘某销售的医药产品。被告人戴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且退出了违法所得。   【证人证言】1、证人刘某证言证实,其系R医疗器械公司Y地区业务员,在某省某人民医院创伤科成某,大概从2013年至2015年底,其按照戴某某手术时使用公司代理的威高牌骨科耗材金额30%的比例送给戴回扣,共计74万元。   其送钱目的就是为了维持公司代理产品的业务量。其中,为了降低公司成本,其公司还找了A医疗器械公司和Y医疗器械公司出具销售发票,实际上发生业务的单位是R医疗器械公司和某省某人民医院。   2、证人戴某证言证实,其系R医疗器械公司经营者,2013年初,其安排刘某负责公司威高产品销售,主要销售对象就是某省某人民医院,刘某按照市场情况及行业潜规则送给医生回扣。   3、证人董某(某医院信息处软件组组长)证言证实,某省某人民医院统计创伤科医务人员使用主要耗材数据信息相关情况。   【庭审意见】鉴于被告人戴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且退出违法所得,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结合本案具体情节,可给予一定的缓刑考验期限。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戴某某的行为构成受贿罪,本院认为,被告人戴某某在担任某省某人民医院创伤科医生期间,未参与药品及医疗器械的采购活动,在进行诊疗活动中,其利用开处方的职务便利,收受医疗器械销售方财物,数额较大;应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其定罪处罚,故公诉机关指控罪名应予变更。   被告人戴某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戴某某的行为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戴某某系自首,被告人戴某某的辩护人亦提出被告人戴某某具有自首情节,经查,2016年6月15日,被告人戴某某经电话通知到案,且在第一次接受检察机关询问和讯问时未主动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故不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对公诉机关的相关指控及被告人戴某某的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被告人戴某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戴某某当庭自愿认罪,且退出了违法所得,建议对其从宽处罚的辩护意见,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采纳。   【法院判决】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八日法院判决,被告人戴某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被告人戴某某退出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本文素材来源于司法裁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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