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一名四岁的男童肚子疼,妈妈带他到药店看病,结果打针后不幸离世。家属称,药店

胡萝卜说法 2025-11-01 10:54:28

山东,一名四岁的男童肚子疼,妈妈带他到药店看病,结果打针后不幸离世。家属称,药店有一位50多岁的男医生,有相关的照片,但当时他人不在,给孩子看病的是他的对象和儿子。现在涉事人员已被控制,孩子的妈妈也因悲伤过度,晕倒入院。 素材来源于:极目新闻2025年10月31日 10月29日,小男孩肚子有点不舒服,妈妈看到后赶紧带他去看病。 妈妈并没有带到医院,也没有带到诊所,而是带到了药店。 这个药店里面也有驻点医生,是一个50多岁的男医生,小男孩的妈妈就想找这位医生帮忙看看。 她可能觉得孩子肚子痛问题不大,所以带到这里来看应该没问题。 不过来的时候不凑巧,这名医生不在,只有他的对象和儿子。 他的对象和儿子可能也是略懂一二,也对小孩子进行了询问和检查,就说打一针就行了。 孩子的妈妈也没多想,只要谁能让孩子早一点好,她就信谁的。 因此,她当时没有过多的怀疑和询问对方懂不懂医、有没有行医资格证,反正就这样,糊里糊涂地让孩子打了一针。 结果孩子的肚子并没有好转,反而不幸离世了,这让孩子的妈妈后悔不已。 她后悔为什么没有带孩子去正规医院,为什么去了药店没见到男医生,还允许他的对象和儿子给自己的孩子打针? 她现在真的想扇自己巴掌,但不管怎么做,孩子都无法挽回生命了,她内心除了忏悔就是内疚。 她无法接受这样的结果,二十几天前才为孩子过了四岁的生日,前一秒孩子还活蹦乱跳的,下一秒就躺在冰冷的床上。 现在孩子已经送到了殡仪馆,下一步将会进行尸 检,查明到底是什么药物导致孩子去世的。 妈妈一想到这里,就痛心疾首,最后实在是接受不了这个事实,一病不起,昏倒在地,最后被送去医院救治。 而为孩子打针的嫌疑人也被控制起来,他们理当为这件事负全部责任。现在,卫健委已经介入,首先是安抚家属,另外,会对后续的事情进一步核实调查。 网友们不解的是,人不舒服不都是往医院去吗?或者到诊所也行呀,就算要到药店,买点药就行了,怎么还让那里的驻店医生给看诊呀? 大家说,只看到店里有中医驻店医生,很少看到有西医的,要是真有能耐,早就自己开诊所了,这样的人能把身体健康交给他们吗? 再加上孩子才四岁,来不得半点疏忽大意,孩子妈妈真的是大意了。 还有,打针肯定得找专业人士呀,挂牌的是50岁的医生,后来怎么变成了他的对象和儿子?身体不能儿戏,必须去正规的医院、正规的地方,找有资质的医生才行。 1、《刑法》第336条: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属“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包括无资质人员实施注射、输液等诊疗行为。 本事件中,家属明确提到“50多岁男医生不在场,接诊打针的是其对象和儿子”,结合未做皮试、未询问过敏史等操作细节,可初步推断涉事二人无执业医师资格。 若尸检确认孩子死亡与打针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如药物过敏、剂量错误等),其行为完全符合“非法行医造成就诊人死亡”的要件,量刑可参照武汉无证行医致死案(获刑十三年)。 2、《民法典》第1218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虽药店非“医疗机构”,但根据《民法典》第1198条(安全保障义务),药店允许无资质人员在店内实施诊疗,需与涉事人员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家属可主张的赔偿包括:丧葬费、死亡赔偿金(按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等。 即使涉事人员承担刑事责任,也不免除民事赔偿义务。 对于此事,大家如何看? 素材来源于:极目新闻2025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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