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西安,离异女子每月3000元收入,不仅要养孩子,还被父亲索要每月2000元赡养费,法院判决女子每月支付500元赡养费,女子上诉要求改判每月300元赡养费。理由是父亲小时候每月只给100元生活费,仅给4年,从10岁开始就没再管过女子。且父亲有2000元退休金,女子前夫不按时支付抚养费,自己生活困难,故要求改判,二审法院这样判决。 刘某的前妻早在20多年前离家出走,如今63岁的他只有一个女儿阿秀可以依靠。但刘某却没能感受过阿秀的照顾,刘某生病治疗都只有他自己。 刘某在2024年底因身体原因住院治疗,阿秀不仅对自己疏于照顾,甚至都没有管过任何的治疗费用,就连基本的赡养费都没给过。 治病耗费掉刘某几乎所有的存款,生活难以为继,于是就将唯一的女儿阿秀告上法庭。 刘某要求阿秀从2024年12月起支付每月2000元赡养费,还要补上2022年2月至2024年12月的赡养费和医疗费,共计71500元。 根据《民法典》第1067条的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刘某声称,自从2001年3月30日前妻朱某某离家出走后,就把阿秀扔给他一个人照顾,他把阿秀抚养成人后,阿秀却对他不管不顾。 刘某因病住院治疗,阿秀没有尽到成年子女应履行的赡养义务,也没有给予刘某应有的照顾和帮扶,那么就应该给付赡养费用。 阿秀不但没有给付过赡养费,而且连刘某治病时也没有拿过一分钱,所以刘某才起诉阿秀支付赡养费用,并补齐治疗费。 阿秀在法庭上很无力,因她过得也很困难,并非如刘某所说的对其不管不顾,而是无暇照看刘某。 阿秀2年前离婚,离婚后独自带娃生活。 为了能够照顾孩子,只能找了一份月薪3000元的灯具厂客服的工作。每月3000元的工资勉强能够养活孩子,没有钱再支付父亲刘某的赡养费用以及治疗费用。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已经尽到对阿秀的抚养义务,阿秀作为子女,理应对父母尽到赡养的责任和义务。 刘某在身患疾病后要求阿秀支付赡养费用,有理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但是根据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以及阿秀的负担能力来看,刘某起诉要求阿秀支付每个月2000元的赡养费用过高,法院不予支持。 因此一审法院判决,阿秀每个月支付500元赡养费给刘某,500元赡养费里包含刘某日常的治疗费用,驳回刘某其他的诉求。 阿秀觉得法院判决的赡养费用过高,事后进行上诉,要求法院改判每个月支付刘某300元赡养费用。 阿秀之所以会要求法院改判,理由有3点: 第一点:阿秀并非是刘某抚养长大,刘某只有在阿秀6岁至10岁期间抚养过,但仅仅是每个月给付100元的生活费。 自从阿秀10岁之后,是由其爷爷奶奶养育,刘某并未完全履行对子女的抚养的责任和义务,因此阿秀认为不该每个月给付500元赡养费。 第二点:阿秀离异后独自带娃生活,因离婚时并未分割到任何的财产,而且前夫也并未每个月按时支付抚养费。 所以阿秀认为每个月3000元的工资仅够抚养自己的孩子,再分出500元支付赡养费,对于她而言过高。 第三点:刘某自身每月有2000元退休金和补贴,对于独自生活的刘某来说是足够的。 阿秀认为刘某并不需要500元的赡养费,因此要求法院改判每月支付300元赡养费。 刘某承认自己每个月有1900元的退休金,但是自身患有高血压、心脏病、冠心病等,还住着公租房。 退休金难以支撑花费,阿秀不管自己,只能要求阿秀支付抚养费,刘某要求法院维持原判。 根据《民法典》第26条的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二审法院认为,赡养并非是根据父母是否完全尽到抚养教育义务为前提,子女对父母的赡养是法定的义务和责任。 刘某身患多种疾病,劳动能力受限,需要阿秀的赡养或者支付赡养费用来维持生计。 阿秀依法负有赡养义务,且子女赡养父母的义务是基于双方身份关系产生,因此刘某要求阿秀支付赡养费用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9条的规定: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等权利。赡养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的劳动。 虽然刘某在阿秀小时候并未能够尽到完全是抚养教育义务,但这并不能够成为子女免除或者减轻赡养义务的正当理由。 一审判决阿秀每个月支付500元的赡养费用,是根据阿秀自身的负担能力以及刘某所需综合考虑后的判决结果,金额并未偏高。 500元赡养费符合刘某基本生活需求的原则,也没有明显超出阿秀的承受能力范围。因此二审法院驳回阿秀的上诉,维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