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苏州,孙先生和爱人入住希尔顿酒店期间,半夜一个光着身子的胖子闯入房间,孙先生

梅姐说法 2025-10-31 20:15:27

江苏苏州,孙先生和爱人入住希尔顿酒店期间,半夜一个光着身子的胖子闯入房间,孙先生立即联系前台并报了警。事后,孙先生称,他入住的房间门锁坏了,应急响应也有毛病,给前台打电话打四五遍都打不通。 据都市现场报道,10月28日,孙先生和爱人入住了苏州希尔顿逸林酒店。 半夜12点多钟,孙先生突然被妻子叫醒,妻子小声对他说,房间里好像进来了个人。 孙先生瞬间转醒,他定睛一看,门口走廊处有个高胖男子,男子没穿上衣也没穿鞋子,只穿了一条黑色短裤。 孙先生赶紧起身挡在床头,询问男子是干什么的,对方支支吾吾了半天没回答上来。 孙先生担心对方是坏人,会伤害自己和妻子,就让高胖男子离开,随后孙先生安慰妻子说对方可能走错了。 男子离开后,孙先生第一时间联系前台,可是前台电话打了四五遍都打不通,孙先生又报了警,称房间里半夜多了个陌生人。 打完电话后,孙先生查看了房间门锁,发现门锁有问题,房门关不上,也不会发出警报,房间的应急响应也有毛病。 当天晚上,酒店给孙先生和妻子换了个房间并免除了房费,并回应孙先生,说闯入孙先生房间的男子是隔壁房间的住户,当时走错了房间。 孙先生称,此事发生后他产生了心理阴影,妻子吓坏了,晚上睡觉前反复询问锁门了没有,去检查后被告知出现了应激障碍。 本案从法律角度应该如何认定?孙先生应该如何维权? 首先,酒店对顾客有安全保障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孙先生入住酒店,与酒店形成了服务合同关系。酒店作为经营场所的管理者,负有保障客人安全的义务。 孙先生发现入住房间门锁存在问题,房门关不上且不会发出警报,应急响应也有毛病,同时在半夜遭遇陌生人闯入时,多次拨打前台电话却打不通。 这些情况表明,酒店在设施设备维护以及应急响应机制方面存在明显漏洞,没有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 酒店声称闯入男子是隔壁住户走错房间,但即便闯入男存在过错,酒店因其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也需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其次,闯入男子的侵犯了孙先生及妻子的隐私权。 闯入孙先生房间的高胖男子,在半夜光着身子未经允许进入他人房间,这种行为侵犯了孙先生及其爱人的隐私权和安宁居住权。 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安宁居住权是指居住者在其住所内享有不受他人干扰、侵犯的权利。 该男子的行为使得孙先生及其爱人在酒店房间内的私人生活安宁被打破,精神上受到了惊吓。 孙先生的爱人甚至出现应激障碍,这进一步证明了男子的行为对孙先生及其爱人造成了实际损害。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闯入男子在此事中显然存在过错,应当对孙先生及其爱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包括精神损害赔偿等。 孙先生可以依法主张自己的权利。 孙先生和妻子在此次事件中作为受害者,依法享有多项权利。 由于酒店未能履行安全保障义务以及闯入者的侵权行为,导致孙先生及其爱人的人身权益受到损害,孙先生有权要求酒店和闯入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赔偿范围不仅包括因事件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如因换房等产生的额外费用,还应包括精神损害赔偿。 孙先生及其爱人因该事件受到惊吓,孙先生爱人出现应激障碍,这给他们的精神带来了极大痛苦,符合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条件。 同时,孙先生可以依据与酒店签订的服务合同,要求酒店承担违约责任。 酒店未能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住宿环境,构成违约。孙先生有权要求酒店退还全部或部分房费,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据最新消息,孙先生称已和该酒店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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