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丈夫拿刀抵着打,跑是本能,可河北曹某某跑了却被判11年,这判决真的合理吗? 家属说事发前她被打得满脸是血,父亲哭着哀求“不跑就被打死”,换谁在那种绝境下,第一反应都是保命啊! 可一审法院认定她“故意杀人”,这让无数人想不通:当生命受到致命威胁,反抗逃命怎么就成了犯罪? 紧急避险也好,正当防卫也罢,核心不就是保护自己不受伤害吗?难道非要等被打死,才算没过错? 家暴里的女性,本就是弱势方,她们的保命权不该被苛刻定义。二审开庭是她最后的机会,希望能给她一个公道。 你觉得这种绝境下的反抗该定罪吗?女性家暴中的自保,到底该怎么界定才合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