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女子在网上认识了一男子后,两人相约酒店见一面,见面后,女子表示愿意和男子发生关

大彬叔叔 2025-10-29 19:12:54

一女子在网上认识了一男子后,两人相约酒店见一面,见面后,女子表示愿意和男子发生关系,男子随即提议给女子500元,结果女子非但不领情,还出口辱骂男子,更是报警称被对方性侵,最终,女子则获刑12个月。事发后,网友纷纷调侃,这就是偷鸡不成蚀把米。 据悉,事情发生在新加坡,女子林某在网上认识了43岁男子刘某,两人聊天后,刘某表示愿意给对方200元,于是,两人就约在酒店见一面。 见面后,林某表示愿意和刘某发生关系,但是却要求刘某给1200元,刘某拒绝后表示只能给500元,商谈无果后,林某竟然选择了报警,称自己在醉酒的情况下被男性性侵了。 然而,警方调取了监控发现,林某所述与事实不符,于是便对其进行了讯问,林某这才承认,自己之所以报警,是因为男方拒绝支付她所要求的1200元。 事发后,有网友表示,幸亏这个事情不是发生在咱们这里,不然这个男的肯定是凶多吉少。 还有网友表示,诬陷一定是要受到惩处的,这是肯定的,但是,这个女的明明是卖淫,难道当地不管这样的事情吗? 实际上,当地还是对这样的事情持一定开放态度的,即在监管的区域内,是允许性工作者存在的,而不是一棒子打死。 但是,女子林某诬陷男方,称对方是趁着自己醉酒之际侵犯自己,那么,因为没有犯罪事实,林某这样做,就有诬陷对方,想要将对方送进监狱的目的,所以,对于这样的诬陷行为,也是零容忍的。 值得一提的是,林某与刘某之间关于以金钱为媒介发生关系的“协议”,这种协议,是典型的因违反公序良俗(或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的行为。 不光是在我国,根据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基本上各国法理相通,合同的标的必须合法。 那么,以这样的服务为内容的交易,一般都是不被法律所认可和保护的。因此,林某要求刘某支付1200元的“债权”主张,以及刘某同意支付500元的“债务”承诺,自始就不具有任何法律约束力。林某无法依据该无效协议向法院主张“违约赔偿”,刘某也同样不能要求林某“履行合同”。 退一步讲,假设刘某在当时支付了500元(或1200元),事后反悔,他也不能通过法律途径要回这笔钱。因为该笔款项是作为非法交易的对价支付的,属于基于不法原因的给付,所以法律不予协助追回。 最后,林某因为一句话承担了12个刑期,也算是她咎由自取了。 对此,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 —————————— 关注我,带你评析法律热点,关注冷暖人生。 文章原创,抄袭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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