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濮阳,四男子在饭店喝酒吃饭,一人因不喝酒提前离场,另一人则喝酒后身体不适提前

大彬叔叔 2025-10-24 11:52:06

河南濮阳,四男子在饭店喝酒吃饭,一人因不喝酒提前离场,另一人则喝酒后身体不适提前离开,剩下的两人喝醉后各自离开,结果其中一人不幸离世,事发后,死者家人将一起喝酒的这三个人一起告上了法院,结果只有陪他喝醉的男子承担了赔偿责任。 据悉,男子张某、段某、孟某以及杨某四个人相约到饭馆吃饭喝酒,因为孟某不喝酒,所以吃饱之后就先行告退,而段某喝了一些酒之后身体有些不适,于是也提前离开。 剩下的张某和杨某则继续喝酒吃饭,结果不知何故两人却吵了起来,饭店老板只听到玻璃杯摔地上后,便前往包间查看,在发现张某头部有流血后,便让服务员拿来纸巾给张某止血。 10分钟后,两人便离开了饭店。可是,因为张某一直未归,家人联系不上就多次打电话给杨某,杨某不胜其烦直接关了机,直到第二天一早,民警告诉张某家人,称张某躺在小区北门附近,已经没了呼吸,经鉴定为头部失血过多以及摄入乙醇导致的中毒,最终死于呼吸循环系统衰竭。 事发后,张某家人将段某、孟某以及杨某三个人告上了法院,要求三人承担赔偿责任。 显然,这是一起侵权责任纠纷,即相约喝酒后,因醉酒而产生的照顾义务。 民法典规定的很清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四个人在饭店吃饭,那么,饭店是具有安全保障义务的,这毋容置疑。只不过,饭店所提供的安全保障义务,是提供饭菜的安全以及提供的设施不能有安全隐患的基础上,至于顾客醉酒,饭店显然没有义务将顾客送到家中或者医院等,除非此时顾客已经明显不适,比如倒在地上,那么,饭店的服务人员就有义务,及时拨打120等。 但当顾客醉酒离开之后,饭店对此就没有了任何保障和救助义务。而对于一起喝酒的人来说,对于强行劝酒以及酒局的组织者,是具有安全保障义务的,而如果只是应邀参与饭局,那么,应邀参与的人,没有强行劝酒的话,其实没有义务保障其他醉酒顾客的。 就本案来说,没喝酒先行离开的孟某自然不具有任何的救助义务,而段某因为身体不适先行离开,也不具有救助他人的义务,所以,这两人显然不承担责任。 反而和张某喝酒的杨某,两人因琐事发生争吵后导致了张某受伤,那么此时张某就具有义务将其送至医院救治,而不是吵完架各自离开。 所以,一旦造成了张某死亡的后果,那么,杨某是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据此,法院认定杨某的过错是55%,承担52万的赔偿。而其余两人则不承担责任。 事发后,网友说,人家家人都打电话问了,还关机,这不是自找麻烦吗,判他责任不冤。 还有网友说,喝酒出事太多了,现在喝酒都很文明,你能喝多少酒喝多少,大家心理都有杆秤,一起喝酒谁出事了,大家都有责任,不劝酒,喝多少随意。 对此,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 —————————— 关注我,带你评析法律热点,关注冷暖人生。 文章原创,抄袭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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