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濮阳,四人聚餐喝酒,俩人先后离开,剩下张某和杨某,包间传出吵闹和杯子的碎声,

梅姐说法 2025-10-23 17:13:29

河南濮阳,四人聚餐喝酒,俩人先后离开,剩下张某和杨某,包间传出吵闹和杯子的碎声,饭店老板发现张某后脑 流 血,两人醉酒后离开。次日张某被发现躺小区门口,经抢救无效 死 亡。杨某称张某应自担责任,但审理认为同饮者有义务,杨某未尽照顾等义务,判其担55%责任赔52万余元。 2023年年初,孟某某、段某某、张某和杨某四个朋友约着去火锅店吃饭喝酒。 饭吃到一半,孟某某突然捂着肚子,脸色煞白,说身体不舒服,得先走。 段某某压根没喝酒,见孟某某要走,也起身说家里还有事,第一个离开了饭店。 包间里就剩下张某和杨某,两人继续推杯换盏。 张某端起酒杯,冲杨某说,来,咱接着喝,今天不醉不归。 杨某也来了兴致,好,谁怕谁。 饭店老板在隔壁包间招呼客人,突然听到这边包间有杯子摔碎的声音,老板赶紧过来看看,一推门,就看见张某后脑勺流着 血,地上全是碎玻璃。 老板赶紧拿了纸巾给张某止 血,张某嘴里还嘟囔着,我没事,接着喝。 老板皱着眉头说,都伤成这样了,还喝啥,赶紧去检查下。 可这俩人都喝得醉醺醺的,根本不听劝。 张某摇摇晃晃站起来,说,我没事,走,咱回家。杨某也跟着附和,走,回家。 老板无奈地摇摇头,看着这俩人摇摇晃晃地离开了饭店。 张某一直没回家,家属多次联系杨某,可杨某手机关了机,啥消息也没有。 直到第二天早上七点,民警给张某家属打电话,说张某躺在一小区北门附近。 家属赶紧赶过去,把张某送到救治。因失 血过多,张某抢救无效离世。 张某的家属找杨某理论,杨某却一脸无所谓地说,他自己没控制好酒量,得自己负责,和自己无关。 张某的家属说,你们一起喝酒,你就这么不管不顾? 杨某说,我又没逼他喝,他自己要喝的。 家属一怒之下,把杨某告上了法庭。 杨某的行为,该怎么认定? 杨某与张某共同饮酒,作为同饮者,杨某对张某负有提醒、劝告义务,在张某受伤后,更应履行照顾、通知、护送等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然而,张某后脑受伤流血,杨某不仅未将其送医,还在张某家属联系时关机失联,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和救助义务,存在明显过错。 杨某因过错侵害张某民事权益,需承担相应侵权责任,应该赔偿因张某离世,给家属造成的各项损失。 张某自身的行为,又该如何认定? 张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身酒量及饮酒后果应有清晰认知,他主动要求继续饮酒,最终因醉酒受伤后未得到及时救治而离世,自身存在一定过错。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张某自身存在过错,所以,杨某并非承担全部责任。 饭店老板,是否有责任? 饭店老板听到包间吵闹、杯子摔碎后,及时查看并拿纸巾为张某止 血,还劝其就 医,已尽到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饭店老板的行为表明其已履行相应义务,不存在过错,所以无需承担责任。 审理认为,同饮者有提醒、劝告的义务,酒后还得照顾、通知、护送。在张某受伤后,杨某没把他送回家,也没有送去进行救治,还不接电话,根本没尽到义务。 最后,判杨某承担55%的责任,赔偿张某家属各项损失共计528621.57元。 一起喝酒,朋友受伤了不管不顾,还关机躲着,一点担当都没有! 虽说张某自己也有责任,杨某作为同饮者,一点责任都不想担,哪有这样的道理,就该为自己的冷漠付出代价! 信源:红星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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