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长沙,刘女士在一家号称明星光顾的美容院,花了整整500万元,买了不知多少次“护臀霜”“智慧菌”和“瘦瘦菌”,结果却发现,护臀霜一支的成本仅为1.7元,而美容院竟然卖到6万元!关键是,这些东西毫无效果,完全是虚假宣传。面对美容院的拒不退款,刘女士决定依法维权。她要求退还未消费的171万元,而美容院不仅拒绝,还声称自己合法经营了6年。最终,市监局介入调查,美容院被罚款并退还刘女士的款项。 刘女士最初并未对这家美容院产生过多怀疑。朋友的推荐以及墙上所谓明星的照片让她放下了戒心。她认为,既然这家店名声在外,而且价格不算贵,何不去尝试一下呢?于是,她办理了一张卡,开始了自己的美容之路。最初的护肤产品并未让她过于惊讶,但随着时间的推移,美容院的推销手段却越来越夸张,尤其是关于“智慧菌”和“瘦瘦菌”的宣传,声称这些产品不仅能让人变聪明,还能帮助减肥。 然而,直到有一天,刘女士在超市看到一款相同品牌的护臀霜,价格仅为1.7元,她才开始怀疑自己受到了欺骗。当她拿着护臀霜前往美容院质询时,美容院的工作人员却以“进口产品”为由支支吾吾,不愿给出任何清晰的进货信息。刘女士的疑虑愈发加深,随即开始收集证据,包括拍下护臀霜的照片,并录下了美容院工作人员推销的录音。这些证据最终为她起诉美容院提供了重要支持。 在经过与美容院的几轮谈判无果后,刘女士决定向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此事,市监局迅速介入,调查发现,这家美容院不仅销售价格虚高的产品,很多推销的产品甚至是“三无”产品。此外,他们的“智慧菌”和“瘦瘦菌”更是没有任何科学依据,完全是虚假宣传。在市监局的调查下,美容院的经营问题被曝光,最终,美容院被要求退还刘女士171万元未消费的款项,并且面临罚款。 首先,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有权了解商品或服务的真实情况。在本案中,美容院将成本仅为1.7元的护臀霜以6万元的价格出售,明显构成了对刘女士的知情权侵害。美容院未能明确告知刘女士产品的真实成本和来源,属于隐瞒商品真实信息,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的权利。这不仅是价格欺诈,也严重违背了商业道德和法律规定。 其次,美容院推销的“智慧菌”和“瘦瘦菌”声称能让消费者变聪明、变瘦,但事实上,这些产品根本没有任何科学依据,属于典型的虚假宣传行为。根据《广告法》第28条的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内容,必须真实、合法。美容院的做法明显属于欺诈消费者,构成了虚假宣传。更为严重的是,这种行为已经不仅仅是简单的虚假广告,而是涉嫌诈骗行为,因为它直接以虚假的效果引诱消费者花费巨额金钱购买无效的产品。 在刘女士要求退还171万元未消费款项时,美容院以“自愿消费”为由拒绝了她的要求。然而,刘女士的消费明显是基于虚假宣传和欺诈行为进行的。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如果一方通过欺诈手段让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民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撤销该行为。刘女士在不完全知情的情况下进行的消费,完全符合该条款的适用条件,因此,她有权请求撤销相关合同,并要求退还款项。 此外,市监局在介入调查时发现,美容院销售的部分产品是“三无产品”,即没有生产厂家、没有生产许可证、没有质量合格证的商品,这已经严重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根据该法的规定,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经营者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美容院在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时,不仅损害了消费者的身体健康,也违反了法律对产品质量的严格要求,应当为此承担法律后果。 最后,尽管美容院一开始坚称自己经营合规,并表示自己被上游供应商欺骗,但面对如此多的证据和消费者的投诉,市监局最终决定对其进行处罚,并要求其退还刘女士未消费的171万元款项。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经营者如果存在欺诈行为,应当按照消费者要求增加赔偿,赔偿金额可以是消费者购买商品价款的三倍。尽管刘女士未要求三倍赔偿,但根据实际情况,美容院仍然面临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 刘女士最终与美容院达成了退款协议,美容院退还了她171万元未消费款项,并赔偿了部分费用。然而,刘女士的心情并未完全平复,她表示,虽然钱退回来了,但这份信任已经无法挽回。
湖南长沙,刘女士在一家号称明星光顾的美容院,花了整整500万元,买了不知多少次“
深度程磊
2025-10-20 16:2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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