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攀枝花,女子在广场的街道摆摊,遭到保安过来对着脸拍照,女子就说他侵犯了肖像权

胡萝卜说法 2025-10-16 11:03:22

四川攀枝花,女子在广场的街道摆摊,遭到保安过来对着脸拍照,女子就说他侵犯了肖像权,让他拍背,结果保安就恼怒了,砸了摊上东西之后,拿着对讲机就冲过来砸女子的脸,女子轻伤二级,花了10万,要求赔偿12万,但保安公司只赔2.5万,还说如果不同意就走法律程序。   张女士一早醒来,就开始要为生计忙碌着,她没有一份好工作,她还要照顾家庭,没有收入,又要照顾家庭,要解决这两个困境,唯有摆摊。   摆摊可辛苦了,风吹日晒,她的皮肤早就晒得黑黝黝的,她也爱美,可每天醒来,她还是风雨无阻地去摆摊。   她摆摊的地点在一个广场的街道,那里人很多,在那里,卖得好的话,家里的生活开销也够了。   可这一次她摊上了大事,不但挣不到钱,还花了10万元。   当时她就在广场的一个街道摆摊,这里经常会有保安来驱赶,但没办法,为了生活,摆摊的人只好和保安周旋着,只是这一次,张女士遇到了非常凶的保安。   当时她看到保安过来,就已经做好准备,打算和保安说些好话,为了生活,她知道自己适当地要低头。   可这个保安过来,二话不说就开始拍照,并且还对着张女士的脸拍。   张女士一看对方不懂得尊重人,侵犯了她的肖像权,她就有些不满地说道:“拍照不要对着别人的脸拍,侵犯了我的肖像权,你可以拍点别的,或者拍我的背也可以。”   本来张女士不说话还好,结果一说话,这个保安就特别的暴躁,拿起东西就砸张女士的摊子,将她的摊子砸得稀巴烂。   张女士摆摊那么久,还真没遇过这样的事情,她不知道这个保安到底领了多少工资,竟然如此尽心尽责,要破坏别人的东西。   她很心酸,她摆摊是为了生计,保安上班也只是领了几千元的工资,都是为生活奔波着,她想不通,保安为何不能设身处境地为别人想一想,同是为生活忙碌着,为何保安要居高临下,为难她。   看着自己的摊子被砸了,张女士自然和保安争执起来,她不服气。   张女士越不服气,保安越看她不顺眼,他看着张女士还在那里理论,就冲了过来,手里拿着对讲机,对着张女士的脸就一顿砸。   可怜的张女士,不过是一个弱女子,手无寸铁,被一个壮汉这样殴打,她的脸很快就出血了。   好在旁边的人看到张女士受伤流血,就赶紧报了警,这才制止了保安继续伤害张女士。   但张女士的伤鉴定下来并不轻,是轻伤二级,为了疗伤,张女士花了10万元。   10万元,对于一个摆摊维持生活的张女士来说,这是一笔天文数字,她不知道要买多久的摊,才能攒到这一笔钱。   花了这么多钱,她自然要为自己讨个公道,这后续还要花钱,于是她要求保安赔偿12万,可保安公司却不愿意,他们只愿意赔偿2.5万。   张女士自然也不同意,她不但受伤了,还花了那么多钱,她坚决追究到底。   这次经理就说了,这件事他们已经协商过了很多次,赔偿金额依然不能一致,那么张女士可以起诉保安公司,走法律途径。   那么如何认定这样一件事情呢?   1、不管张女士摆摊是否有过错,保安殴打张女士,并且已经达到轻伤以上,他的行为就已经构成了故意伤害罪。   《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保安即使是为了工作,也不能擅自殴打他人,他应当为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   2、张女士受伤花了10万元,这是由于保安殴打造成的,所以他应当进行人身损害赔偿。   《民法典》第1179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现在保安公司只愿意赔偿2.5万元,这是远远不够的,张女士应当起诉他们。   3、在本案中,张女士摆摊,有可能是违反了相关的规定,所以她有可能有一定的过错。   《民法典》第1173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如果张女士存在过错,那么他就应当减轻对方的赔偿。   那你如何看待张女士的遭遇呢?来源:都市现场  2025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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