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成都,男子家中急需用钱,他把3个金手镯挂在二手平台上卖,后被一买家花5.6万

运良说是非 2025-10-15 18:50:55

四川成都,男子家中急需用钱,他把3个金手镯挂在二手平台上卖,后被一买家花5.6万买走,其中5万直接转到了男子的银行账户,事后,男子去银行取钱,却被告知账户被派出所冻结,原因是他收到的钱属涉案资金,没多久,这5万块就被司法划扣退给受害者了,男子没拿到钱还损失了仨金镯子,维权却被踢皮球,他实在不知道上哪说理去了。 2023年前后,原先生和妻子结婚前,特意买了金条,打了三个金手镯,一个30克,两个20克,准备留着婚后戴。 到了2025年4月,家里突然需要用钱,妻子翻出这些压箱底的金饰,说放着也是闲置,不如卖了应急。 当时黄金市价700多元一克,金饰因有加工费,每克能多卖一二百元。 原先生盘算着,如果找金店回收,价格肯定压得低,不如挂二手平台试试。 4月6号,他在二手平台上发了金饰照片,标价每克820元。 很快,一个叫“长岛冰茶”的买家私信他,说想买一个30克一个20克的,问最低多少能卖? 原先生思前想后,说最少800元一克,不能更低了。 买家这次倒也没还价,直接问能线下验货吗?毕竟是金子,当面看清楚免得纠纷。 原先生觉得在理,两人约好第二天见面交易。 4月7号早上,买家发来消息,说我在外地出差,下午让朋友去拿,他验完货我就转钱。原先生没多想,发了定位。 下午4点44分,买家说朋友到了,原先生下楼,刚把金镯递过去,这位朋友就接到买家的电话,他在电话那头说:另一个20克的我也要了。 原先生愣了一下,买家朋友这时解释,说他刚说的,三个全要。 原先生算了算,70克金镯,按800元一克,总共5.6万元。买家朋友当场转了5万元到他银行卡,又微信转了6000元现金。 钱到账后,原先生松了口气,心想总算解决了燃眉之急。 可他没注意,这买家的朋友全程戴着口罩和墨镜,连脸都没露。 第二天,原先生去银行取钱,却被柜员告知,他的账户被冻结了,是宜宾南溪区派出所冻结的。 他赶紧联系警方,对方却说,你收到的5万元是电诈受害人的钱,我们要划扣返还。 原来,4月7号当天,宜宾市南溪区发生了一起电信诈骗案,受害人罗某某被骗5万元,而钱直接转进了原先生的账户。 所以,警方追踪到这笔钱后,依法冻结了原先生的银行卡。 原先生急坏了,说我怎么知道买家是骗子?我卖的是自己的金镯,钱也是对方主动转的,凭什么扣我的钱? 可警方态度坚决,说我们只负责追赃款,金镯的事你得找成都警方报案。 8月8号,那5万元被司法划扣。原先生拿着银行流水单,无奈至极,他只是个普通人,这笔钱,可是他们家一年的工资啊! 他多次联系宜宾警方,对方却让他找成都警方,成都警方受理报案后,只给了张“被诈骗”的受案回执,还提醒说金镯追回的概率很小,建议继续和宜宾警方沟通。 然而,两方却一直在踢皮球,宜宾警方说他们只管钱,不管物,成都警方说案发地在宜宾,他们管不了。 原先生翻出交易记录、聊天记录,甚至买家朋友的穿着描述,可两地警方都只是重复,得按程序办事。 原先生越想越委屈,说我卖自己的金镯,合法合规,凭什么要为骗子的行为承担后果? 10月,原先生正式向法院提交行政诉讼状,起诉宜宾市公安局南溪分局。 他在诉状中写道:警方划扣我善意售卖金饰所得的货款,严重损害了我的合法权益。 那么,从法律角度,怎么看待这件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11条规定:被执行人将刑事裁判认定为赃款赃物的涉案财物用于清偿债务、转让或者设置其他权利负担,第三人通过善意取得制度取得其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追缴。如原物已因善意取得而无法追回,可向被执行人追偿;若第三人明知或应知涉案财物为赃款赃物仍取得的,应予以追缴。 首先,原先生在交易时并不知道买家涉及电诈案件,属于“善意第三人”。 他交易行为符合《民法典》第311条规定的善意取得要件,即以合理价格转让,且已完成交付。 因此,原先生对货款的所有权应受法律保护。 警方划扣的5万元虽源于电诈受害人罗某某的被骗资金,但这笔钱款在流转到原先生账户时,已通过合法交易转化为金饰的对价。 根据“任何人不得从其非法行为中获利”原则,电诈受害人应通过刑事追赃程序直接向犯罪嫌疑人追偿,而非由善意第三方承担损失。 警方直接划扣原先生账户资金,实质是将电诈风险转嫁至合法交易者,违背了善意取得制度的立法精神。 对此,你怎么看? 关注@运良说法 学法律知识不迷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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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哪有一天不想你

哪有一天不想你

3
2025-10-16 00:34

派出所为什么不冻结炸骗犯的钱呢

淡定如我。。

淡定如我。。

2
2025-10-16 05:51

看来这种还是一手钱一手货现金交易靠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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