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成都,男子在某二手平台联系买家,卖掉70克黄金,每克800元,黄金给了买家后,收到56000元,其中5万是通过银行转账,6千是微信转账,没想到,次日男子的卡被冻结了,银行方称,是宜宾某派出所冻结的,宜宾警方说,那5万是涉案资金,转钱的人是电诈受害者,所以得把这钱划扣了还给对方。男子懵了:我怎么知道对方是电诈分子,我的黄金没了,钱也被划走了,我找谁要? 2023年,原先生跟妻子结婚前,花钱买了一些金条,当时的金价是每克700元左右。 之后,他把这些金条打成3个手镯和一些金饰,3个手镯的重量分别是一个30克、两个20克。 2025年4月份,因为家里急需用钱,原先生跟妻子商量了一下,打算把这些闲置的手镯和金饰卖了换钱。 他们去问了当地的实体店,回收金饰,不在原先生的预算价格内。 有朋友提议,让他挂到某二手平台试试,没准那里价格会高一些。 抱着试试看的心态,今年4月初,原先生把手镯和金饰品图片拍好发到网上,他打出的价格是每克820元。 4月6日就有买家联系他,对方问,这个价格能否少点,两个人通过讨价还价,最终,原先生答应每克800块钱卖给他。 对方提出,毕竟是金饰,价格昂贵,最好线下验货,确认无误后再交易,也避免日后纠纷。 原先生觉得对方说得有道理,于是跟他约定4月7号见面现场验货。 起初,对方同意第二天准时到场,但是没多久,他告诉原先生,他临时去外地出差,让朋友帮忙过去验货。 于是,原先生把家里的地址通过微信发给买家。 第二天,按照原约定时间,原先生接到对方电话说他朋友已经到楼下了。 原先生拿着东西下楼时,他看到对方全身穿着黑色衣服、裤子,还戴着黑色眼镜、帽子,另外还戴了口罩。 不过,原先生考虑到就在自己家楼下,对方只是一个人,应该不会有什么差错,所以,他也没往坏处想。 原先生把手镯和金饰拿给他验货后,不久就接到买家微信电话说,所有手镯和金饰他都要了。 其实,起初买家只说买一个30克、一个20克的手镯,他朋友验验货后,他又说,所有手镯他都要了。 3个手镯加起来70克,一共56000元,转钱的时候,买家告诉原先生,因为他的微信和支付宝限额了,让原先生把银行卡和名字发给他。 不久,原先生的银行卡收到5万元,微信收到6千元,原先生收到钱后,就把手镯交给了买家朋友。 没想到,4月8号,原先生发现自己的银行卡被冻结了,银行工作人员告诉他,是宜宾某派出所冻结了他的卡。 原先生赶紧联系宜宾的警方,对方告诉原先生,他收到的那5万是电诈受害者的钱,得划扣返还给受害者。 原先生一听懵了,他的金手镯给了人家,钱又被划走了,他的损失找谁要? 宜宾警方告诉原先生,如果想追回他的金手镯,只能在当地报案。 可当地派出所却告诉他,追回金手镯的概率很小,建议让他找宜宾警方。 遇到这样的糟心事,原先生真是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后续他打算把宜宾警方告了,他认为自己这是合法交易,他买金的时候,也不知道对方是电诈分子。 那么,从法律角度,如何看待这个事件? 1、《民法典》第311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本案中,原先生通过二手交易平台以市场价格出售自有的合法黄金,交易过程符合正常商业惯例,且已完成钱货两讫的交付。 原先生并不知晓买家的资金来源,属于善意第三人,应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其对56000元货款享有合法所有权。 2、《刑事诉讼法》第144条规定,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基金份额等财产。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已被冻结的,不得重复冻结。 在本案中,宜宾警方因侦查电诈案件的需要,冻结原先生的银行卡符合该法条规定,这是为了查明案情,确定涉案款项是否属于赃款。 3、《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被告人已将诈骗财物用于清偿债务或者转让给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缴: 1.对方明知是诈骗财物而收取的; 2.对方无偿取得诈骗财物的; 3.对方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诈骗财物的; 4.对方取得诈骗财物系源于非法债务或者违法犯罪活动的。 他人善意取得诈骗财物的,不予追缴。根据该规定,原先生出售黄金的价格合理,且不存在明知是诈骗财物而收取等情形,不属于依法追缴的范围,警方划扣其账户资金的行为可能存在不当。 所以,原先生作为善意第三人,其合法权益应受到保护,他可以通过行政诉讼或民事诉讼等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招行被骗2亿,乐山商业银行被骗33亿,他们都犯了同一个错误。最近看到一起案件,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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