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一男子马某网上约女子黄某 开房,还谈好 1600 元价格(含特殊内容)。完事后他绑了黄某,拿走手机、手表等财物,一审因抢劫罪被判 3 年。可马某不服,说绑人和殴打是约定好的特殊内容,自己是盗窃,上诉后二审改判盗窃罪,获刑 2 年。咱今天就唠唠这事的来龙去脉,从法律上掰扯清楚为啥前后判决不一样,再看看网友都咋骂的,让大家搞懂抢劫和盗窃的区别。(来源:裁判文书网) 一、离谱案情:约炮还偷东西,绑人后喊“是约定好的”? 咱先把这事的来龙去脉说清楚,简直刷新三观!山西男子马某,通过微信加了女子黄某,俩人没聊几句就直奔主题——约定以 1600 元的价格开房,还包含了一些“字母内容”(懂的都懂,就是特殊癖好相关)。 当天马某就去了黄某家,在发生关系前,他趁着脱衣服的功夫,偷偷把黄某放桌上的手机、手表还有黄金饰品,全塞自己外套里了,这时候黄某 还没发现。之后俩人发生了关系,完事后马某按照所谓的“约定”,把黄某绑了起来,还动手打了她,接着找了个借口就溜了。 黄某等马某走了才反应过来财物没了,赶紧报警。警方很快抓住了马某,一开始按抢劫罪立案,理由是他绑人、打人,还抢走财物。一审法院也这么认定,加上马某家属赔了黄某 5 万,最后判了马某 3 年有期徒刑。可马某不服气,说自己绑人和打人是之前约定好的“字母内容”,不是为了抢东西,自己顶多算盗窃,于是上诉了。 二、法律分析:抢劫和盗窃差在哪?为啥二审改判了? 很多人可能会问,不都是拿别人东西吗?咋抢劫和盗窃差这么多,还能改判?咱先把法律上的关键区别讲明白,再结合案子说: 首先,得明确 盗窃罪和抢劫罪的核心区别: 盗窃罪:核心是“秘密窃取”。简单说就是偷偷拿,当事人不知道,比如趁人不注意摸口袋、溜进家偷东西,整个过程没有用暴力或者威胁。 抢劫罪:核心是“当场用暴力、胁迫”。就是明着抢,当事人知道自己被抢,但因为被打、被威胁(比如拿刀架脖子),没法反抗或者不敢反抗,比如路上被人拦着打一顿,然后钱被抢走。 接着看这个案子,关键就在于马某绑人、打人的行为,到底是为了抢东西,还是之前约定的特殊内容? 一审时,警方和法院认为马某绑人、打人是为了让黄某 没法反抗,从而抢走财物,符合抢劫罪的特征。但二审法院查的时候发现,现有证据没法互相印证——没法确定马某绑人、打人是为了抢东西,反而有证据显示俩人之前确实约定了“字母内容”。而且马某偷财物是在发生关系前就偷偷塞自己兜里了,不是绑人后“强行拿”的。 根据《刑法》规定: 构成抢劫罪,必须证明“暴力行为和抢财物有直接关系”,也就是用暴力逼着对方交出东西,或者直接抢。 构成盗窃罪,只要证明“秘密窃取了数额较大的财物”就行。本案中马某偷的手机、手表、黄金,价值已经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而且是趁黄某 不注意偷偷拿的,符合盗窃罪的条件。 所以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定抢劫罪证据不足,改判马某构成盗窃罪,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最后判了 2 年。这里要提醒大家:不管是偷还是抢,都是犯法的,只是根据情节不同,量刑有区别,千万别觉得“偷偷拿没事”! 另外,还要多说一句:马某和黄某 之间的“有偿开房”行为,本身也违反公序良俗,甚至可能涉及违法(比如卖淫嫖娼),只是本案主要追究的是拿财物的犯罪行为,不代表这种有偿性关系是合法的。 三、网友观点:一边骂马某“又坏又蠢”,一边讨论“约定能不能算理由” 这事一曝光,网友们炸开了锅,观点特别鲜明,主要分几类: 第一类是“骂马某又坏又蠢”的:“不管是偷还是抢,都是犯法!还敢上诉找借口,说绑人是约定,脸呢?”“偷东西还找这么离谱的理由,赔了钱还得坐牢,纯属活该!” 第二类是“讨论约定能不能算理由”的:“就算之前约定了特殊内容,也不能成为偷东西的借口吧?难道约定了就能随便拿人东西?”“关键是证据没法证明他暴力抢,只能按盗窃判,法律讲证据,这点没毛病。” 第三类是“吐槽黄某 也不占理”的:“虽然黄某 是受害者,但她搞有偿开房也不对啊,这事俩人都不光彩。”“苍蝇不叮无缝的蛋,要是不搞这种交易,也不会遇上这种糟心事。” 结论:偷和抢都是犯罪,但这事里有个点你咋看? 马某最终因盗窃罪被判 2 年,不管他怎么找借口,偷别人财物的事实改不了,坐牢是应得的。这案子也给大家提了个醒:别以为“偷偷拿东西”没人知道,只要数额够,照样构成犯罪;更别想用歪理邪说找借口,法律只看证据和事实。 不过有个点咱可以聊聊:如果真的有事先约定的特殊内容,能不能成为“排除暴力抢劫”的理由?要是以后再出现类似情况,该怎么界定“约定内容”和“犯罪行为”的边界?或者你觉得二审改判合理吗?欢迎在评论区说说你的看法!
山西一男子马某网上约女子黄某开房,还谈好1600元价格(含特殊内容)。完事
笔尖下说法
2025-10-01 21:0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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