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一女子结完婚后,小两口和公婆在一起住,女子生了两个孩子,公公心里高兴,立刻首付22.8万,贷款53万,买了辆75.8万的路虎,车辆登记在公公名下,但平时都是女子和丈夫使用,谁知6年之后,女子和丈夫离婚,女子提出,车是夫妻共同财产,现在能值60万,她要分30万,可法院一查,车辆在公公名下,女子败诉,她不甘心,又把丈夫告了,说丈夫用夫妻共同财产帮公公还贷款53万,属于转移隐瞒财产,要求分割33万,结果令人意外! 2009年的时候,蔡女士和李先生结婚,为了生活方便,小两口和公婆住在一起生活。 刚开始的时候,一家4口人其乐融融,母慈子孝,家里充满了幸福快乐,没过两年,蔡女士生下孩子,公婆非常高兴,蔡女士是有功之臣,为他们老李家诞下了后代。 之后几年,蔡女士又生了个孩子,这下家里更是热热闹闹,孩子们在膝下玩耍,老两口含饴弄孙,日子充满了希望,眼看孩子们一天天长大。 公公和婆婆商量,决定给家里买一辆豪车,这样全家人出行方便,接送孩子,也有体面。 2015年的时候,公公跑到4s店里,他一眼看中一辆75.8万的路虎,这辆车豪华气派,公公眼睛瞬间亮了。 他立刻拿出22.8万作为首付,又贷了53万,将这辆路虎成功买了下来,可是公公买的时候,写的是公公自己的名字。 公公当时并没有多想,他作为一家之主,这辆车是要作为家庭使用,他又是自己花钱买的,当然就要写在自己名下。 但是公公婆婆压根就不会开车,没有驾照,车辆买回来之后,一直都是蔡女士和丈夫李先生使用。 谁知6年之后,天有不测风云,蔡女士也没有想到,他们夫妻二人反目,俩人决定离婚,开始商量着分割财产。 可算来算去,蔡女士不愿意了,她要求分割这辆路虎轿车! 虽然车辆已经开了6年,由于保养得当,外表依然崭新如故,蔡女士提出,这辆车是夫妻共同财产,如今价值60万元,因此她要求分割给自己30万元。 李先生当然不肯同意,这车是我父亲买的,也在我父亲名下,根本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想要分割,你没资格! 俩人吵吵闹闹,最终闹到了法院,蔡女士提出主张,非要分走车辆的一半30万元。 可是口说无凭,一切都要以证据说话,法院一查,车辆果然是在公公老李的名下,和小两口没有半毛钱的关系,当然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来进行分割。 再说,这辆车已经开了6年,一共行驶了30多万公里,按照现在的实际价值,最多也就价值10几万元。 蔡女士哪一点也不占,因此一审法院并没有支持蔡女士的诉求。 蔡女士气不过,提起上诉,依旧被法院驳回了,可是她不甘心,不能白白给李家当了这么多年的儿媳妇! 于是,她变了一个说法,她说首付款确实是公公出的,但是贷款却是李先生替公公还的。 因此,贷款这一部分金额可以算是夫妻共同财产,她有权利要求分割贷款的这一部分钱。 她先到法院,把丈夫和公公告了,说贷款这50多万,是丈夫替公公还的,是借的他们夫妻的钱,她主张自己有29万元,要公公给她归还。 可她觉得这不对劲,她又撤诉,再次换了个说法,说李先生用他们夫妻共同财产,帮公公还贷款,属于转移隐瞒夫妻共同财产! 因此,她把老公告到法院,要求老公分给自己33万,这样一来,蔡女士成功的把要求分割车辆,改成了要求分割还车贷钱! 那么,这件事在法律上是怎么认定的呢? 《民法典》第225条规定: 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公公购买路虎车并登记在自己名下,依据该条款,车辆所有权应归属于登记人,尽管车辆由儿子儿媳实际使用,但登记效力优先于实际使用情况。 因此,蔡女士主张分割车辆的请求因权属明确而未被法院支持。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84条规定: 当事人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日起计算。 蔡女士2021年首次起诉分割车辆,2022年再次起诉主张还款,至2024年第三次诉讼时,三年时效期间未届满,其诉求未超诉讼时效。 此外,因两次诉讼的标的(车辆权属与还款性质)不同,不构成《民事诉讼法解释》第247条规定的“重复起诉”,因此,法院可分别审理。 《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李先生用婚姻存续期间收入帮公公偿还车贷总计54万元,该收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认定该款项为夫妻共同财产并支持蔡女士的分割请求。 但车辆实际由家庭共同使用,且已经严重折旧,法院酌情判蔡女士分割10万元。 蔡女士和李先生都不服,俩人上诉,但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 关注@王哥说法 学法律,不吃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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