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永康,女子和男友因琐事大吵一架,各自离开,冷静下来后,女子觉得很不应该,便找

万象解析所 2025-09-27 17:57:52

浙江永康,女子和男友因琐事大吵一架,各自离开,冷静下来后,女子觉得很不应该,便找到男友住处,想和他好好聊聊。万万没想到,门一推开,竟发现床上躺着他前妻,这时她才知道,这两人虽然办了手续,但一直同居生活。这脚踩两只船的行为可把女子惹毛了,瞬间情绪激动,和男友扭打在一起,结果被打得遍体鳞伤。女子心灰意冷,果断报警。男友怕事情闹大,提出赔偿女子26万私了。谁知,支付了16万后,他就耍起了无赖,死活不给钱了。女子没惯着他,一纸诉状告上法庭。 2023年1月,女子杨某经人介绍认识了张某,她对张某一见钟情,尽管知道他之前离过婚,也并不介意。 两人聊得十分投缘,感情迅速升温,很快就成了男女朋友。 交往的一年多里,杨某对这段感情非常认真的,张某对她也不错,本以为两人能修成正果,没想到,意外很快就来了。 2024年4月2日晚上,杨某和张某一起吃夜宵时,因为一点小事吵了起来,闹得很不愉快,便各自负气离开。 回家后,冷静下来的杨某觉得,为了小事吵成这样真不值得,她不想把矛盾过夜,就主动去张某的住处,想跟他好好聊聊,把话说开。 可让她万万没想到的是,推开张某的房门,眼前的一幕让她彻底惊呆了,张某的前妻周某竟然就躺在床上。 而且从房间里摆放的生活用品来看,两人根本就没有分开,一直同居生活。 杨某瞬间崩溃,她这才反应过来,原来张某一直脚踩两只船,自己竟然被蒙在鼓里这么久。 被最爱的人背叛,气愤和屈辱瞬间涌上心头,杨某情绪激动起来,而张某不但没有给出解释,反而觉得杨某是在无理取闹。 两人越吵越凶,从口角升级成了肢体冲突。张某身强力壮,杨某根本不是他的对手,很快被打的遍体鳞伤。 身体上的疼痛,加上心理上遭受的欺骗,让杨某彻底心灰意冷,当晚就报了警。 经过鉴定,她受的伤构成了轻微伤。 事后,张某意识到事情闹大了,就低声下气地来找杨某,恳求她不要走法律程序,愿意私了,并提出赔偿杨某26万元。 杨某看他态度还算诚恳,又念在毕竟有过一段感情,心一软,就同意了。 2024年5月29日,张某先给了杨某16万元,同时给她写了一张欠条,白纸黑字保证剩下的10万元,在2024年11月11日之前一定付清。 欠条上还写明,如果到期不给,每个月要按欠款额的2%给违约金,而且由此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也都由他来承担。 当天,杨某、张某以及前妻周某三方在派出所签了一份调解协议,约定医药费各自承担,以后互相不再追究这件事。 本以为事情就这样解决了,没想到,欠条写了之后,张某却再也没提还钱的事。 约定的还款日期过了,剩下的10万元一分没见着。杨某多次打电话、发信息催他,张某都找各种理由推脱,后来干脆不接电话了。 杨某被逼得没办法,只好一纸诉状,把张某告上了法院。 在法庭上,张某辩解说,当时写欠条不是为了真的赔钱,主要是为了安抚杨某的情绪,怕她跟前妻周某再起冲突,是为了平息事情才写的,不是他的真实意思,所以欠条应该不作数。 法院仔细审理后认为,张某出具的欠条是其自愿行为,内容清楚明确,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也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因此该欠条作为一份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对张某具有法律约束力。 根据《民法典》第465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所以,张某未按照欠条约定的时间支付剩余的10万元欠款,构成违约。 根据《民法典》第57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因此,张某需要向杨某支付剩余欠款及相应利息。 此外,欠条上明确写明如果到期不给钱,由此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都由张某承担。 这是双方对违约责任的一种约定,只要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就应当得到遵守。 综上,法院判决:张某向杨某支付剩余的10万元欠款,并支付相应的利息,同时承担杨某7500元律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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