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长春,7旬大爷思念去世2年多的老伴,便整理她遗物,睹物思人。没想到在遗物中竟

静心法谈 2025-09-23 23:43:28

吉林长春,7旬大爷思念去世2年多的老伴,便整理她遗物,睹物思人。没想到在遗物中竟发现一存折,打开一看余额还有60万。细细回想,他记得20年前,妻子是用他身份证开户,说存入100万,后又取出来过40万,存折一直由妻子保管,如不发现存折都不记得这60万了!然而,银行不认可有这笔钱,说该折存款日期有涂改痕迹,且流水中无存取款的相关记录。大爷怒将银行告上法庭,要求给付60万存款及利息。法院这样判的。 70多岁的崔大爷,自老伴韩阿姨两年前离世 后,他默默守护这个与老伴相守几十年的家,在空荡荡的房中,仍能感受到曾经的温暖。 两人恩爱一辈子,老伴的离世对他打击很大,她的东西一件不舍得丢,就想留作念想。 2025年年初,他想收拾下老伴的物品,不由有些伤感。突然,从一个旧木盒的夹层里摸出个泛黄的存折,打开一看,上面的数字让他瞬间红了眼,余额那栏写着60万。 这老婆子,藏得还挺深!崔大爷摩挲着存折上的字迹,心里又酸又暖。 他记得这存折是2000年月开的,当时老伴用的他的身份证开的户,说存进去100万,存折一直老伴保管着。 二十多年过去了,也没用钱,竟忘了这茬事!2022年3月8日老伴去世,她到临终都没交代这事。 这要不是整理物品,自己也忘干净了!他眼眶湿润:老伴啊,你当时说留应急钱,你是怕我晚年凄苦,给我留的养老钱啊! 万没想到,等崔大爷拿着存折去银行取钱时,一盆冷水直接浇到了头顶。银行工作人员查了系统后,皱着眉说:大爷,您这存折有问题,系统里根本没这笔60万的存款。 崔大爷当时就急了:不可能!这是我老伴当年存的,上面清清楚楚写着存了100万,取了40万,剩60万!你们是不是查错了? 工作人员反复核对,还是摇头,说系统里只有2000年6月7日开户时存的1元钱,之后再没有过大额存取记录。 崔大爷拿着存折的手都在抖,怎么60万说没就没了?存折上明明有存取记录,你们系统里咋能没有呢? 这件事搞的崔大爷吃不下睡不香,他愤怒地将银行告上法庭,要求对方支付60万本金和利息。 《民事诉讼法》第67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法院审理中,崔大爷拿出存折,说里面清晰记录存取数额与时间。 可银行工作人员指着存折说:这第二行写的是2000年6月6日存100万,但6日被改成了7日,这是明显的手写涂改。 而且我们调了2000年的交易凭证和流水,根本没有这笔100万的存款记录。 法官询问崔大爷,存的100万,钱是从哪来的?取40万又用在了什么地方?这二十多年里,您怎么从没查过存折余额? 崔大爷说只记得老伴当年说要存钱,具体的资金来源和用途,老伴没细说,他也没多问。 崔大爷是提出权利主张的一方,在证据存在瑕疵的情况下,其有义务对瑕疵作出合理解释,并提供其他补强证据来弥补证据瑕疵,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以支持其主张。 但崔大爷未能做到这一点,所以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90条规定: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一)当事人的陈述;(二)无民事行为……(三)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电子数据;……(五)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制件、复制品。 存折存在手写涂改问题,且其记载的内容与银行系统及账目中记载的内容不一致。使得存折作为证据的真实性存疑,属于存有疑点的证据。 存有疑点的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仅依据这份存在明显瑕疵且与银行系统记载不符的存折,无法认定崔大爷所主张的尚有 60 万元存款这一事实。 崔大爷需要提供其他可靠的证据来佐证其主张,否则其诉讼请求难以得到支持。 《商业银行法》第33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证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支付,不得拖延、拒绝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 但同时,银行在支付存款时有义务核实存款信息的真实性。 银行以存折交易流水非银行打印且系统中无相关存取款记录为由拒绝给付存款,其抗辩理由是成立的。 银行在办理存取款业务时,有完善的系统和账目记录来确保业务的准确性和安全性。 崔某提供的存折存在手写涂改且与银行系统记载内容不一致,银行无法依据该存折确认存款信息的真实性。 一审法院最终驳回了崔大爷的诉讼请求,理由是存折有瑕疵,又没有其他证据证明这笔钱存在,崔大爷得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崔大爷不服气,他觉得老伴不会骗自己,存折上的数字肯定是真的,她一辈子老实,不可能改存折上的字。 于是他又提起了上诉。 可二审法院查来查去,还是没找到能证明60万存款存在的证据。 法官解释说,虽然存折是储户的存取款凭证,但现在存折有涂改,记载的内容又和银行系统对不上,没办法认定这笔钱真的存在。 最终,二审法院仍驳回了上诉,维持了原判。 有人说,20年前的百万巨款,小老百姓咋可能忘? 对此您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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