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女老师唐某受学校指派监考,中午在学校食堂吃鱼时被鱼刺卡住食道,引发食道破裂、胸腔感染,手术住院75天才脱险。学校为她申请工伤认定,却被人社局以“非工作时间、自身疏忽”为由驳回。唐某不服起诉,法院最终判定人社局败诉,要求重新认定工伤。吃鱼卡刺这种“意外”,为啥能算工伤?这里面的法律门道,咱普通人必须搞懂。 一、事件复盘:监考间隙吃鱼卡刺,咋就闹上法庭? 事情得从一场监考说起。唐某是成都某学校的老师,学校被设为国家教师资格认定考试的考点,她和同事被选中当监考员。 202X年的考试日,上午监考结束后,唐某和同事去学校食堂吃饭。几个人边吃边聊当初自己考教师资格证的事儿,气氛挺轻松。可吃到一半,唐某吞咽时突然感觉嗓子刺痛——糟了,被鱼刺卡了。她试着咽了几口饭,没管用。 因为下午还要接着监考,唐某没敢耽误,硬扛着疼完成了下午的工作。可到了晚上,她越来越难受,家人赶紧送她去医院。一检查,医生吓了一跳:鱼刺已经卡在食道里,还把食道戳破了,胸腔都受了感染,必须马上手术,不然有生命危险。 手术还算顺利,唐某捡回一条命,但前前后后住了75天院。出院后,学校觉得这是监考期间出的事,就帮她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没想到,人社局直接给拒了,理由就两条:一是中午吃饭算休息时间,不是工作时间;二是卡鱼刺是她自己不小心,属于意外伤害,不算“事故伤害”。 唐某气不过,直接把人社局告上了成都高新区法院,非要讨个说法。 二、法律拆解:为啥法院说“算工伤”?这3个关键点是核心 法庭上,人社局拿《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说事,说唐某的情况不符合“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这三个工伤认定的核心条件。但法院一审理,发现人社局压根没理解透法律规定。咱一条条掰扯清楚: 1. 工作场所:食堂也算?不是只有考场才叫“工作地” 人社局觉得,唐某是监考老师,工作场所就该是考场,食堂是吃饭的地方,不算。但法院说了,这是对“工作场所”的狭隘理解。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工作场所不仅包括日常工作的区域,还包括为了完成工作任务涉及的非日常区域。唐某的学校被征用为考点,食堂自然成了监考老师临时用餐的配套区域,是完成全天监考任务必不可少的地方。就像建筑工人在工地食堂吃饭、护士在医院食堂就餐,都算在工作场所内,这个没毛病。 2. 工作时间:中午吃饭,算“上班时间”吗? 这是双方争议的重点。人社局说“吃饭时间不算工作时间”,但法院的判断更接地气:唐某是学校临时指派加班监考的,整个考试日(上午+下午)都是学校征用她的时间,她根本没法像平时一样自由安排午休和用餐。 简单说,要是没有监考任务,唐某中午可能回家吃饭、休息,但那天她必须待在考点,吃饭是为了下午能精力充沛地完成监考。这种为了延续工作状态而必需的用餐时间,理应算“工作时间的合理延伸”。就像司机跑长途,中途吃饭休息的时间,难道能说不是工作时间吗? 3. 工作原因:自己不小心卡鱼刺,也算“因工作受伤”? 人社局觉得,卡鱼刺是唐某自己聊天分心、疏忽大意导致的,属于个人原因,不是“工作原因”。但法院的逻辑更关键: 首先,吃饭是人的基本生理需求,唐某吃饭是为了维持体力继续监考,和工作有直接的间接联系,这就符合“工作原因”的范畴。其次,“疏忽大意”不是排除工伤的理由——工伤认定不看员工有没有过错,只要不是自残、自杀,哪怕是自己不小心,只要符合“三要素”,就得认。人社局也拿不出证据证明唐某是故意卡鱼刺自残,这理由自然站不住脚。 最终,法院直接判决人社局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违法,要求重新作出认定。 三、网友热议:这判决合理吗?有人支持有人疑惑 这事曝光后,网友的观点分成了两派,吵得还挺热闹: 支持法院派:“太合理了!她是被学校叫去监考的,全天都得待命,吃饭也是为了工作,凭啥不算工伤?人社局就是在抠字眼。”“工伤认定本来就该人性化,要是她下午不监考,肯定会立刻去医院,也不会拖到胸腔感染,这明明和工作有关。” 疑惑不解派:“自己吃鱼不小心卡刺,怎么能赖工作呢?要是吃饭噎着、喝水呛着都算工伤,那单位不得赔惨了?”“这会不会开了坏头?以后大家上班时间磕到碰到都往工伤上靠,咋界定啊?” 还有懂法的网友补刀:“别纠结‘卡鱼刺’本身,关键看‘是不是在执行工作任务期间’。要是下班自己出去吃卡了,肯定不算;但这次是监考期间在考点食堂吃,性质完全不一样。” 唐某的案子,其实给所有人上了一堂实用的工伤普法课。很多人以为“只有在岗位上干活受伤才算工伤”,但实际上,法律对“工作时间、场所、原因”的界定比我们想的更宽泛。 最后想问一句:你觉得吃鱼卡刺算工伤合理吗?要是你遇到这种事,会去申请工伤认定吗?欢迎在评论区聊聊你的看法!
成都女老师唐某受学校指派监考,中午在学校食堂吃鱼时被鱼刺卡住食道,引发食道破裂、
笔尖下说法
2025-09-16 20:5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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