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老人有三个孩子,二女儿和小儿子非常孝顺,一直在床前尽孝,把老人照顾的无微不至,但大儿子却很少出现在老人面前,更别说尽孝了。老人心寒,去世前在居委会工作人员见证下,录下一段视频,明确表示房产就给二女儿和小儿子,不给老大。谁知,老人去世后,大儿子不愿意了,觉得视频不真实,没有明确身份,也没有说明时间,不能算数。于是,三兄妹为了房产闹上法庭,法院的判决让人意外。 陈大爷和徐老太感情恩爱,共养育了三个孩子,陈某是老大,下面还有二妹和三弟。 父母去世后,留下一套房产,这套房子共同登记在陈某和三弟名下。 本以为看在骨肉亲情的份上,父母走了,几个人也能和睦相处,万万没想到,老母亲前脚刚走,兄妹三人就因为房产继承问题闹得不可开交。 陈某认为,房子在自己和三弟名下,不说他们两人平分了,起码兄妹三人分。 但是二妹和三弟却表示,母亲临走之前专门交代过,因为大哥不孝,所以这套房子没有他的份,只留给他们二人。 陈某一听瞬间炸了,他从未听母亲说过这茬事,而且自己也是亲儿子,还是长子,他相信母亲不会如此绝情。 他觉得弟弟妹妹就是为了霸占财产,故意撒谎,于是,一气之下将两人告上法庭。 案件审理过程中,三弟提交了一份视频,是母亲生前在居委会工作人员的见证下录制的。 视频中,徐老太坐在两位居委会工作人员中间,工作人员询问想把房子留给谁? 徐老太明确表示,房子留给二女儿和小儿子,不愿意留给大儿子,因为二女儿和小儿子尽心尽力照顾自己,而大儿子从来没有尽过赡养义务。 工作人员又问:这是您自己的想法吗?徐老太表示肯定。 原来,二儿子和小女儿特别孝顺,平时只要一有空,就会跑到父母床前尽孝,端茶送水,擦身喂饭,忙前忙后,亲力亲为,把老人照顾得无微不至。 可大儿子陈某,不是说他工作忙,就说家里有事,很少出现在老人面前,更别说尽孝了。 老人非常寒心,自己辛辛苦苦攒了这么一套房子,可不能稀里糊涂地给了这个不孝子。 于是,她找来了两位居委会的工作人员,录制了这个视频,把自己的想法说清楚。 本以为有了这个视频,房子的事就能按照自己的意愿来处理了,可没想到,还是出了岔子。 一看视频,陈某暴跳如雷,他当场提出异议,认为该视频没法辨别录制者是谁,也没按照法律规定,表明母亲和两名见证人的真实身份。 而且,他不相信母亲那么绝情,怀疑母亲所说并非她真实的意思 所以,他认为该视频不能当做有效遗嘱 自己要求按照法定继承的方式分割,起码得继承六分之一份额。 根据《民法典》第1137条规定:以录音录像形式订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法院经过仔细审理,发现该录像中徐老太精神状态良好,思路也清晰,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也有两位居委会工作人员在场见证, 但是,整个视频内容都是以两位见证人发问,徐老太回答的方式完成,并不是她自己主动、独立地陈述对于个人遗产的分配。 而且,徐老太和两位见证人都没表明自己的身份,录像里也没标注具体的年月日时间,因此,不符合录像遗嘱的形式要件。 综上,法院认定,该段录像因为缺乏自主陈述、身份记录以及日期标注,不符合录像遗嘱的构成要件,所以是无效的。 由于录像遗嘱被认定无效,所以应按照法定继承来分配遗产。 根据《民法典》第1127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参与继承。 本案中,陈大爷和徐老太已去世,三兄妹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权继承遗产。 又根据《民法典》第1130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最终,综合考虑兄妹三人在尽赡养义务、料理后事等方面作出的贡献,法院依法判定,三兄妹分别享有的产权份额。
上海,老人有三个孩子,二女儿和小儿子非常孝顺,一直在床前尽孝,把老人照顾的无微不
万象解析所
2025-09-15 12:5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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