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太原,女子入住酒店,凌晨3时左右听到走廊有动静,结果发现一男子正趴在地上,向

胡究法 2025-09-14 11:58:31

山西太原,女子入住酒店,凌晨3时左右听到走廊有动静,结果发现一男子正趴在地上,向门内窥视,20多分钟后才离开。事后酒店回应,男子是为了找他老婆,是因为记不清房间号了,且男子未与他人产生冲突,也没有造成任何经济损失。(来源:纵深新闻) 据悉,女子王某入住太原某一家酒店,在凌晨3时左右,王某听到走廊传来细微的动静,出于警惕王某起床查看门口的监控。 结果却发现,一名陌生的男子正鬼鬼祟祟的把耳朵贴在房门上,好像听着什么。接着又跑到另一个房间门口,俯下身子,趴在地上,向屋内窥视。 20多分钟后男子才离开。 王某发现男子的异常举动后,立即联系到了酒店前台,酒店前台对此的回应是,男子可能是走错了房间。 王某并不认可酒店前台的回复选择报警,民警通过查看酒店完整的录像,在酒店的配合之下找到了这名男子。 经查,这名男子确实是凌晨入住酒店的顾客。据男子本人称。是来找媳妇儿的,但当时媳妇已经睡觉了,他又记不清房间号,这才在走廊里转了几圈,没找到人之后就离开了。 酒店同时也回应,男子的行为,并没有与他人产生冲突,也没有造成任何的经济损失。 王某又提出质疑,为什么酒店发现后不及时制止? 酒店作出的回应是,前台当时处于短暂的休息状态,监控室的值班人员也没有第一时间发现异常,后续会加强监管。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该如何看待这件事呢? 第一,即便男子的理由是忘记了房间号,如果他的行为对其他的顾客造成侵犯的话,同样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本案当中,男子采取侧耳倾听、趴地向内窥视等行为,实际上已经侵犯了他人的隐私权,如果因此造成侵害的话,男子需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男子声称忘记了房间号码,这样的解释显得无力又苍白。 《行政处罚法》第五条规定,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由于男子的行为未能与他人发生争执,且未造成任何的经济损失,虽然男子的行为不妥,不过没有证据证明男子存在违法犯罪的事实,故民警也无法对男子进行处罚。 第三,即便公安机关无法对男子进行处罚,同时也暴露出酒店在管理上存在一定的漏洞。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酒店周围,经营性场所负有对顾客安全保障的义务,具体到本案当中,男子能在凌晨时分,堂而皇之的在走廊内对其他房间进行窥视,而酒店却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说明酒店在相关管理工作上存在漏洞。 目前,酒店已经对王某进行了道歉,并承诺会加强对相关工作的监管。 对此你怎么认为呢?关注@胡究法的如法炮制 多学法律少吃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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