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庆阳,一34岁男子刚拿到小学给儿子发的,仔细检查一番后,发现校服面料和标签标注不一致,检测结果也验证了。没多想,男子深夜录制了一段视频,质疑校服质量安全和监管问题,包含“存在甲醛等有毒物质与客观实际不符”等内容。因质疑未被回应,男子再次发了一段视频,指责问题校服未被召回。不料,校服供应商报了警,警方调查后,以男子涉嫌寻衅滋事为由将其拘留7天。 之后,男子的妻子因承受不住压力提出离婚,他也被工作单位辞退,还被诊断有抑郁症状。男子不服,拖着病体提起行政复议,但被复议维持。接着,男子继续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处罚决定,但一审法院驳回其诉求。男子继续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虽有不同观点,但因拘留已执行完毕,无法撤销。 近日,在事件发生630天后,警方主动撤销处罚决定并道歉。 据悉,2023年12月,某小学家长邓某(化名)发现儿子的校服存在明显质量问题,面料成分与标注不一致,经过检测后,结果显示确实有问题。 2023年12月1日,邓某通过网络平台发布了一段视频,展示了校服的具体问题,并质疑校服质量安全和学校的管理责任等问题,点击量达到14.9万次。 2023年12月8日,邓某因自己发的视频,没有获得相关方回应,非常不满,遂再次发布一个视频,说明问题校服至今未被召回,点击量达到10.2万次。 同日,校服供应商以“订单被取消”为由向警方报案,要求追究邓某的责任。 2023年12月13日,警方在调查后,认定邓某在无相关证据情况下发布不实视频,引起网友转发,造成公共场所秩序混乱,构成寻衅滋事,对邓某作出行政拘留7日的处罚决定。 之后,邓某称因警方未告知其可以申请暂缓执行拘留,就没有申请,导致被立即执行拘留措施。 拘留结束后,邓某曾申请行政复议,但未能撤销处罚决定。 2024年1月,邓某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处罚决定并赔偿损失。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即便校服确有质量问题,但邓某维权应通过正当途径,而非网络发布不实信息,故驳回其诉讼请求。 邓某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警方的处罚决定存在程序违法和证据不足问题,确认行政处罚违法,并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及复议决定,赔偿邓某3237.08元,但以“拘留已执行完毕”为由未直接撤销原处罚决定。 邓某对判决结果不满,认为未撤销处罚决定会成为其“人生污点”,继续寻求救济。 2025年9月2日,在事件发生约630天后,警方出具《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正式撤回原处罚决定,并向邓某当面道歉。 邓某接受道歉并签字,表示“不想再折腾了”。 目前,相关部门已启动调查追责,承诺将公开结果。 那么,从法律角度,这件事如何看待呢? 1、邓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寻衅滋事"? 结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等规定,寻衅滋事要求行为人具有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主观故意。 但是,邓某的行为目的是维护孩子合法权益,督促解决校服质量问题,属于正当维权,而非无事生非。 而且,邓某仅通过视频展示事实,未实施过激行为,也未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警方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行为导致了实际的社会秩序混乱。 况且,邓某的行为属于对公共事务的合法监督,不应被认定为违法。 所以,邓某的行为不宜认定为寻衅滋事。 2、警方的处罚程序是否合法?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4条规定,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 第107条规定,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 本案中,警方作出拘留决定前未充分听取邓某的陈述和申辩,而邓某指控未告知其可以申请暂缓执行拘留,该等情况属实的情况下,显然未充分保障邓某的陈述、申辩权,违反法定程序。 3、二审法院为什么认为无法撤销原处罚决定? 《行政诉讼法》第74条第2款规定,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需要撤销或者判决履行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一)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 本案中,行政拘留是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一旦执行完毕,这个损害结果就已经发生并且结束了,既然已执行完毕,则不具有可撤销内容。 基于此,二审法院为判决撤销原处罚决定,并无不妥。 4、警方主动撤销处罚决定,系主动纠错,合法合理。 《行政处罚法》第75条第2款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接受社会监督……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审查,发现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 鉴于二审法院已经确认警方处罚决定违法,警方依法可以主动撤销处罚决定,并无不妥。 对此,您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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