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邵阳,一笔18.8万元的借款,可借条却写的是20万,利息也高出银行贷款利率的

时刻纯真 2025-09-01 03:07:42

湖南邵阳,一笔18.8万元的借款,可借条却写的是20万,利息也高出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多。作为出借人的贺某,向借款人王某追讨多次,王某不还钱还玩起了失踪。贺某只能对王某提起了诉讼,经过审理,认为借条上写的借款金额和利率都不合法。最终这样判了。 据《光明网》报道,贺某和王某是多年前的同学,毕业后王某一直经营着自己的生意,与贺某保持着比较频繁往来。 可2013年的时候,王某的生意出现了资金周转困难的情况,就想向老同学贺某借钱度过难关。贺某看在多年同学的情面上,同意借款给王某。并且双方约定好了利息。 于是,在二零一三年九月和二零一四年一月的时候,贺某分两次各借给王某9.4万元,共计是18.8万元。因为二人关系不错,贺某当时也没让王某写借条。 起初,王某按照当初的约定,在二零一四年一月和二零一四年四月分别向贺某支付了两笔利息,各6000元,共计支付1.2万元的利息。 但是,这笔借款的本金一直到二零一五年底,王某都没有归还。贺某心里有些怀疑王某的偿还能力了。 于是贺某在二零一六年一月找到王某,协商借款偿还的事情,王某表示再宽限些时间,很快生意盈利了,还钱不成问题。 可是贺某心里还是没底,就给王某定了个还款的期限,并要求王某给自己签下借条。 王某感觉自己有生意支撑着,还上这笔钱应该没什么问题。就答应了贺某的要求。 于是两个人约定好后,王某在借条上写下,借款金额是20万,归还日期是二零一六年六月三十日前。月利息是百分之二。 可是,借条上的归还日期到了,王某还是没有还钱。贺某就凭着手里的借条多次向王某追讨起这笔欠款。 但王某此时却以各种理由推脱,就是不还钱,贺某催得紧了,王某就借口去外地,不接电话不回复信息。 贺某感觉王某没有还钱的打算了,没办法,只能拿着证据,把这个昔日的老同学起诉了,要求王某按照借条,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和规定的利息。 经过审理认为,双方的借贷关系的确成立,王某有义务履行偿还债务。 可对于借条上的借款本金20万不予认定。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七十条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贺某出具的证据显示,王某分两次向其借款,贺某的转账记录显示总共是18.8万,而不是借条上标的20万,王某两次向贺某转账的共计1.2万元,是偿还的利息,不能算在本金里扣除,所有,借款实际本金被认定为18.8万,1.2万计算在利息里。 法庭对于双方规定的借款利率也不予完全认定, 根据最高法《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应予以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王某在给贺某签订借条时,显示的月利率为百分之二,但贺某为能尽快顺利收回借款,主动放弃了部分利率,要求王某从借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13.4%的利率支付利息,直到付清时为止。这属于贺某对自身民事权利的合法处分,这项诉请法院予以支持。 虽然庭审过程中,王某并未到庭出席,但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相关规定,关于借贷纠纷案件,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视为放弃为自己辩护、质证的权利,法院依照法定程序继续开庭审理。 最终判决,王某偿还贺某借款18.8万元和规定利息,王某之前付给贺某的1.2万元作为利息抵减。 现在,因为信任和人情原因产生的借款很普遍,但该归还时,却往往碰到恶意逃债的行为,由于缺乏证据,增加了自己的追讨难度。 借贷双方应该保留好字据和转账记录,发生纠纷时,既保护了自己,也尊重了对方。 对于这一事件,您还有那些看法,欢迎留言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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