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平南,一7岁女孩去一家动物园游玩,参与了园区内“与小老虎亲密互动”的付费项目,女孩在饲养员的指导下,小心翼翼地伸手抚摸一只三个月大的小老虎。不料,就在触碰瞬间,小老虎突然扭头,用嘴咬住了女孩的右小腿,虽没有出血,但腿部破皮红肿,受到惊吓,医生诊断需接种5针狂犬疫苗。起初,园方要求家长自垫医药费,经报警后才勉强支付首针508元费用,但对后续赔偿迟迟不愿承诺。家长坚持园方应全责,双方就协议内容争执不下。 据光明网8月31日报道,2025年8月30日,一个看似平常的周六午后,冯莉女士(化名)带着她刚满7岁的女儿张小悦(化名),满怀期待地来到了当地某动物园。 园区内一块色彩鲜艳的宣传板吸引了她们的目光,一个名为“与小老虎亲密互动”的特色体验项目。 宣传画上,游客们正笑容满面地抚摸着一只看似温顺可爱的小老虎。 出于让孩子亲近自然、体验新奇事物的初衷,冯莉女士支付了额外费用,让女儿小悦参与了该项目。 根据园区规定,所有参与者在进入互动区前,都需听从工作人员的安排。 冯莉女士回忆,当时现场有一名饲养员陪同,并告知了他们可以触摸的“安全部位”。 小悦在妈妈的鼓励和工作人员的注视下,小心翼翼地上前,伸出小手触摸了那只据说仅三个月大的小老虎。 然而,野生动物的天性在瞬间压倒了人工驯养的温顺,毫无征兆地,小老虎扭头,用嘴咬住了小悦的右小腿,并造成了轻微咬伤。 据冯莉女士描述,伤口虽未大量出血,但已明显破皮并伴有红肿,突如其来的疼痛和惊吓,让年幼的小悦当场大哭起来。 事件发生后,园区工作人员最初表示可在园内进行应急处理,但在冯莉女士的强烈坚持下,工作人员才陪同她们前往医院就诊。 经医生诊断,需立即接种狂犬疫苗,全程共计5针,医院为小悦处理了伤口并接种了第一针疫苗。 园方最初要求冯莉女士自行垫付全部疫苗费用,事后凭票报销,这一方案无法获得冯莉女士的信任,她选择了报警。 在警方介入下,园方支付了首日508元的医疗费,并口头承诺垫付后续费用,但当园方拿出一份《医疗费用垫付说明》要求签署时,冯莉女士认为其条款与口头承诺不符,因此拒绝签字。 双方协商未果,事件被媒体曝光,引发了网友们广泛讨论。 有人说,这妈心也太大了!老虎崽子也是老虎啊!作为家长,保护孩子安全是第一位的,不能因为园方有这项目就觉得百分百安全,万一出个大事,后悔都来不及。 也有人说,正规动物园的付费项目,凭什么甩锅给家长?家长付费参与的是园方设立项目,理应默认其安全性可靠,园方责任跑不了! 那么,从法律角度,这件事孰是孰非呢? 1、对于小悦的损伤,动物园应承担无过错的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八条规定,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本案中,园方开设了“与小老虎亲密互动”的付费项目,其本质是主动将游客包括儿童置于一个已知的危险源之中。 老虎作为大型猫科动物,其野性难驯,即便是幼虎,其啃咬、抓挠行为也具备天生的危险性,这是一个常识。 然而,本案未提及为小悦提供任何腿部防护措施,小老虎最终咬伤了小悦,这一损害结果的发生,本身就强烈暗示了园方在管理措施上存在漏洞,未能有效预防危险的发生。 所以,园方想要援引“尽到管理职责”条款来免责,是比较难的,它无法证明其管理措施已经万无一失到足以避免此类事件发生。 因此,动物园作为经营管理者,应当对张小悦的损伤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2、小悦的母亲作为监护人虽然有一定过错,但责任有限,难以显著减轻园方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园方可能会主张,冯莉女士作为监护人,明知该项目有风险仍同意孩子参加,应自行承担部分责任。 但是,冯莉女士是付费参与由动物园官方设立并宣传的项目,她有理由信赖动物园已经对此项目的安全性进行了评估和保障,她遵循了园方的所有指示,有饲养员陪同、触摸规定部位,已经尽到了一般注意义务。 因此,即便法院认为冯莉女士的选择存在轻微过错,其责任比例也应是极小的,不足以显著减轻动物园的主要责任,动物园仍应承担绝大部分的赔偿责任。 3、冯莉女士除了可以主张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外,还可以主张精神损失。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小悦被老虎咬伤这一情节本身,就足以构成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充分理由,实务中,会结合损害后果、当地经济水平等因素酌情支持一定金额。 对此,大家怎么看?
广西平南,一7岁女孩去一家动物园游玩,参与了园区内“与小老虎亲密互动”的付费项目
洋仔说法
2025-08-31 23:3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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