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长沙,男子已经拒缴物业费近6年,物业公司多次催缴,但男子总以物业公司哪方面服务不到位为由,拒绝缴纳。物业公司认为,服务总会有点瑕疵,但不代表没有服务,所以将男子告上法院,要求其缴纳全部拖欠的物业费。 据潇湘晨报晨视频8月27日报道,黄先生在某小区买了套房子,面积不大,只有52.42平方米,物业费是1.8元/月/平米,就相当于一年的物业费是1132元。 可是自从2018年开始,黄先生就一直未再缴纳物业费了,他认为物业公司的服务十分不到位。 首先说说安保,小区内经常有外卖员和陌生人,甚至外来车辆自由出入,保安都不知道拦截一下。万一混进来了小贼,那被偷了东西怪谁? 其次说下电梯问题,由于小区比较老了,这电梯经常发生故障,物业也不知道更换新的,这万一出了事故,谁来担责? 再说下消防问题,小区内车辆很多,有时候还占用了消防通道,但物业公司却睁只眼闭只眼。楼道内经常有业主把杂物堆积,但物业还是不管不问。 最后说下卫生问题,小区内的垃圾不能及时清洗,特别是夏天的时候,那个异味飘得满小区都是。 黄先生认为,物业公司根本就是只收钱不办事的,所以自2018年8月1日开始,就一直未再缴纳物业费。至2024年6月30日,黄先生共拖欠物业费6724元。 物业公司多次上门催缴,但黄先生就是不肯缴纳。无奈之下,物业公司将黄先生告上了法院,要求其补缴这么多年的物业费,并承担违约损失。 《民法典》第57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物业公司认为黄先生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缴纳物业费,所以属于违约,应当继续缴纳未缴物业费,同时还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损失。 那从法律上来讲,物业公司的诉求能否得到支持? 一般来说,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物业公司没有提供相应服务,业主有权拒绝缴纳物业费。 但如果物业提供了服务,只是服务质量不好,那不能算作没有提供服务。 《物业管理条例》第41条规定,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至于说物业公司的服务质量好坏,这无法一句话说得清楚,需要大量的证据来证明。 法院调查了黄先生所说的情况,认为物业公司在服务过程中的确存在一些不到位的情况。 但是法院认为,物业服务的瑕疵并不影响物业公司提供的整体服务质量,小区的环境卫生、公共设施安全等虽然由物业公司管理,但有些设施问题需要全体业主的投票意见,不是物业公司能擅自左右的。 黄先生要求物业公司能提供十全十美的服务,这在现实中基本不可能实现。 更何况,小区内大部分业主还是如约缴纳了物业费,这说明物业公司的服务并不是差得无法容忍。 因此,黄先生拒绝缴纳全部物业费的行为不可取。 最终,法院酌情判决黄先生应当缴纳85%的物业费,共计5694元。 对于物业公司主张的违约损失,法院认为物业公司既然自身也存在过错,那违约损失就不应当得到支持,故判决驳回了物业公司要求黄先生支付违约金的诉请。 对于这个结果,您怎么看?欢迎留言交流。
湖南长沙,男子已经拒缴物业费近6年,物业公司多次催缴,但男子总以物业公司哪方面服
雷雷说趣
2025-08-27 14:4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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