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28万,冤不冤?上海,一女子来到便利店中购买啤酒,后又要求退货,但女子未找到小票,工作人员遂拒绝退货,双方由此发生争执。在此过程中,女子突发疾病,昏倒在地,但工作人员对此熟视无睹,未拨打急救电话,最终,女子因抢救无效死亡。事后,女子的家属将便利店、工作人员等诉至法院索赔218万元,法院判了。 8月23日,《广州日报》报道了这一起由退款引发的悲剧纠纷。
2023年11月17日傍晚,47岁的刘阿姨走进便利店买了几罐啤酒,结账后刚要出门就突然想退货。
店员兰某表示:“退货得有购物小票。”
刘阿姨翻遍口袋和包包都没找到,急得蹲在垃圾桶旁边翻找废弃小票,却什么也没找到。
之后,她情绪变得激动起来,反复说着“刚付完钱还没出店门”,还短暂拦住其他顾客付款,要求兰某给她退款。
兰某则按照店规回应,双方就此发生争执。
突然,刘阿姨捂着脑袋,痛苦地给亲友打电话:“我不太舒服,你来一下……”话还没说完就倒在了地上,手机滑落到一旁。
兰某看到后,没有上前查看,也没有拨打120或者110,只是站在原地偶尔张望。
直到其他顾客围过来,她才开始寻找刘阿姨当时的购物小票。
几分钟后,刘阿姨的亲友赶到现场,马上拨打了110和叫了救护车,这时刘阿姨已经开始呕吐,兰某这时递出抹布让亲友清理,自己仍然没有离开收银区。
刘阿姨被送到医院后,因脑干出血抢救无效,于次日去世。
事后,刘阿姨的家属将兰某、便利店和加盟商告上法院,索赔刘阿姨死亡造成的损失共计218万元。
他们觉得,正是因为店员兰某的冷漠,才最终导致刘阿姨因为延误送医而死亡。
对此,兰某和便利店没有任何答辩,便利店加盟商则提出了相应的反驳意见:
1. 刘阿姨的死亡是自身脑干出血导致的,和门店以及店员的行为没有关系,店员是按照规定履行职责,没有过激的言行。
2. 刘阿姨已经自己联系亲友,亲友两分钟内就赶到并叫了救护车,店员也提供了递抹布等协助,已经在合理范围内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
3. 店员不是专业医护人员,没有贸然移动刘阿姨是合理的,而且无法预见她会突发疾病,双方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不应该承担责任。
广大网友也纷纷发表了不同的看法:
有人觉得,便利店店员兰某实在太冷漠了,顾客在店里倒地,就算不懂急救也应该第一时间打120,眼睁睁看着却不帮忙,实在说不过去,兰某和便利店都应该承担责任。
当然,也有人认为,刘阿姨是自己突发重病,店员只是普通打工者,不是专业医护人员,贸然动病人可能会帮倒忙,而且刘阿姨已经求救了,兰某和便利店没有任何责任。
法院是怎么判的呢?
1、对于便利店、便利店加盟商和兰某来说:
《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具体到这个案子中,便利店作为经营场所,有保障顾客人身安全的义务。
刘阿姨在店内和店员沟通退款事宜时突然身体不适倒地。
店员兰某没有上前查看,没有拨打120急救电话,任由刘阿姨在店内情况恶化,明显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刘阿姨错过最佳救援时机,兰某在这方面存在过错。
因为兰某是便利店员工,她在工作期间处理退货纠纷的行为属于执行工作任务。
依据《民法典》第1191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所以兰某的侵权责任应由便利店承担。
当然,如果便利店认为兰某存在故意和重大过失,事后可以向她追偿。
至于便利店加盟商,和刘阿姨的死亡结果没有因果关系,不应该承担任何责任。
2、对于刘阿姨本人来说,她本身患有基础疾病,她的身体状况是导致死亡的主要原因。
刘阿姨作为成年人,在知道自己患病的情况下,在退货过程中仍然没有控制好情绪,导致情绪激动,从而引发疾病。
根据过错责任原则,刘阿姨对自己的死亡后果应该承担主要责任。
3、法院对这个案件进行综合审理认定,刘阿姨死亡产生的各项损失总计191万余元,由刘阿姨自己承担85%的责任,便利店承担剩下的15%的责任,也就是需要赔偿28万余元。
此外,刘阿姨家属一方的律师费5万元和案件受理费6千余元,也同样由便利店承担。
总之,安全无小事,即使是陌生人突发疾病,我们也应该多一份主动的关注和帮助,也许就能避免遗憾。
更何况像便利店这样的场所,本身就有安全注意义务,哪怕只是及时拨打一个120,尽到经营方的本分,也不至于到如此地步。
没名
这个小编发的全是各种社会负面消息,有的就是编造!拿一个图片就编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