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死谁有理?”广东惠州,一大妈逆行,被一顺行男子的拉杆箱绊倒,这一倒不要紧,大妈抢救16天竟然死了,大妈儿子直接赖上男子,说他至少有60%的责任,把男子告上法庭索赔60多万,法院判决让人出乎意料。 2020年春,惠州中级法院的二审判决书送达王大妈儿子手中时,他正对着母亲的遗像发呆。 照片里的王大妈笑得慈祥,手里拎着刚买的菜——那是2019年春节拍的,也是她最后一张清晰的照片。 判决书上“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字样,让他攥紧了拳头,“我妈走了11个月,就换回来这行字?” 这场官司的源头,藏在一份医院的死亡记录里。2019年3月24日,王大妈因“脑硬膜下出血伴呼吸衰竭”在ICU离世,距离她在车站被绊倒,正好16天。 死亡记录的“诱因”一栏写着“外伤”,这成了儿子索赔的核心依据。 他拿着这份记录,在2019年5月向法院提交了起诉状,附件里还有12张医疗费票据,总额11.8万元,以及一份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的赔偿清单:死亡赔偿金42.3万、丧葬费4.5万、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合计68.6万,他要求男子承担60%,即41.16万。 “他的箱子就是凶器。”法庭上,儿子指着一张拉杆箱照片情绪激动。 那是男子在车站携带的28寸黑色行李箱,侧面有一处轻微的划痕,他声称“这就是绊倒我妈的地方”。 但男子的代理律师很快反驳:“箱子是正常规格,当时靠右侧推行,时速不超过3公里,完全符合公共场所携带规范。” 律师提交的车站监控截图显示,2019年3月8日9时17分,王大妈逆着人流小跑,左手边是排队检票的人群,右手边是顺行的男子,她的左脚主动撞上了男子的行李箱侧面,而非箱子“横在路中”。 回溯事发当天,王大妈的行动轨迹其实早有“异常”。她的儿子在庭审中承认,当天是他送母亲去车站,本已送到检票口,母亲突然说“钥匙忘说了”,没等他回应就转身往回跑。 “她性子急,一辈子都这样。”儿子的语气里带着懊悔,却话锋一转,“但再急,也不该被个箱子绊倒就没了。” 可监控里,王大妈转身时未观察后方,甚至在撞到箱子前,已有两名旅客因她逆行侧身避让,她却丝毫未减速。 男子的证词则透着无奈。他说自己当天赶早班高铁,箱子里是出差的衣物,“推行时一直看着前方,突然感觉箱子被撞了一下,回头就看到大妈摔倒了。” 他立刻扶她起来,问“用不用去医院”,大妈说“没事,就是膝盖磕了下”,还挥挥手让他赶紧走。“我哪知道16天后会出事?”男子在派出所做笔录时,反复强调这一点。 而医院的诊疗记录显示,王大妈当天乘车到达目的地后,下午才出现头痛,次日CT显示“颅内少量出血”,医生初步诊断为“轻度脑震荡”,直到3月12日突然昏迷,才发现是“慢性硬膜下血肿急性扩大”。 “这16天里,有没有其他诱因?”法官在庭审中追问。 王大妈的主治医生出庭作证时表示,老年人硬膜下血肿有“迟发性”特点,摔倒可能是诱因,但患者本身有高血压病史,且事发后未及时就诊,“不能排除自身血管条件和延误治疗的影响”。 这一点成了法院认定“无法律因果关系”的关键——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行为人无过错时,只有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才需要赔偿,而本案中男子既无故意也无过失,不符合任何法定情形。 一审判决驳回诉求后,王大妈的儿子上诉,坚持“公平责任”。他援引《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六条,认为“双方都无过错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分担损失”。 但二审法院指出,公平责任的前提是“双方均无过错”,而王大妈逆行属于“重大过错”,不符合适用条件。 “如果逆行摔倒能让顺行者担责,那公共场所的通行规则将形同虚设。”判决书里的这句话,成了舆论讨论的焦点。 网友的评论截然分成两派。有人觉得“法理之外该有人情”,认为男子可自愿给点补偿;更多人则支持法院,“不能用‘死者为大’绑架规则,今天同情60万,明天就有人拿‘摔倒’当生意。” 而在法律界看来,这起案件的典型意义在于明确了“过错责任”的边界——即使造成死亡结果,只要行为人无过错,就不应承担责任。 如今,王大妈的儿子已放弃申诉,只是偶尔还会去车站看看。他说每次走过那个通道,都会想起母亲转身的背影。而那位男子,据说后来出差再不用拉杆箱,改背双肩包了。 惠州车站的广播里,“请按指示方向行走”的提示音依旧循环,只是听过这个案子的旅客,路过通道时总会下意识看看脚下。 参考资料:2025-08-12 17:10·河南经济报——大妈火车站逆行被行李箱绊倒后身亡,家属索赔60万被法院驳回
7人续2次面给差评后续,看了监控全过程,女子心机太重,第1次续面是让一个大一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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