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新生儿出生时受到臂丛神经损伤和脑损伤,医方承担75%赔偿责任】 【原告陈述】2018年8月18日04时33分,原告出生于被告医院,受到臂丛神经损伤、脑损伤。2019年5月份原告诉至贵院。 2020年7月15日贵院做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对原告脑损伤、臂丛神经损伤承担75%的民事赔偿责任,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前期产生的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住宿费、鉴定费、营养费等共计122970.12元。判决后,双方均服判,被告也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内履行完毕。 其后,原告继续在济南市儿童医院住院及门诊康复治疗脑损伤、臂丛神经损伤,因此产生新的医疗费、交通费、住宿费、护理费等损失,需要诉讼解决原告继续康复的费用。 【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人身损害损失共计217649.55元,保留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康复器具费、后续治疗费等相关诉权。 【某县中医院辩称】原告诉求数额过高,其中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营养费、护理费依据不足。原告住院期间有治疗上呼吸道感染疾病,该费用与本案医疗损害无关联性,不应赔偿。请求依法裁判。 【鉴定意见】被鉴定人曹某之分娩性脑损伤属于损害后果;某县中医院对朱某及其子曹某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其过错是导致曹某损害后果(包括分娩性脑损伤和右侧臂丛神经损伤)的主要原因,建议过错参与度(原因力大小)范围70%-80%。 【法院认为】本院生效的某2729号判决书,确定被告对原告所受损失应承担75%的赔偿责任,双方对此均无异议。 原告的损失范围为:医疗费134597.0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7000元;核酸检测费212元;病历复印费31元;护理费13872.08元;住宿费25200元;交通费4409.50元。以上共计205321.63元,被告某县中医医院应赔偿原告153991.22元(205321.63元×75%)。 【判决结果】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判决,被告某县中医院赔偿原告曹某各项损失共计153991.22元。 【本文素材来源于司法裁判案例】
【医疗纠纷:新生儿出生时受到臂丛神经损伤和脑损伤,医方承担75%赔偿责任】
梁伯伯
2025-08-17 09:2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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