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杭州,男子的车子突然启动不了,联系品牌汽修店的师傅上门维修,师傅说换电瓶要650,还得换电瓶连接线,380元一根,跑腿费50元,男子说只换电瓶。师傅换了电瓶后,车子还是启动不了,又说防盗系统锁住了,要找人破解,费用600,如果破解不了,还要花几千去刷机。男子打电话联系4s店,师傅突然说车子修好了,让男子给钱,男子付了1050元给对方,可事后越想越不对,找到店家实地查看,却发现根本没有这家店。找到其他师傅检查,结果让他始料未及。
据1818黄金眼8月4日报道,占先生有一辆开了7、8年的代步车。
7月26日下午,他发现车子突然启动不了,想着省点拖车费和节省点时间,直接在网上搜了一家品牌修车行,联系师傅上门维修。
师傅让他拍了电瓶,给他报了价,说换个电瓶650元,先付50定金,占先生同意后,给对方发了自己的定位。
对方过来后,检查了一下,说车子的电瓶连接线有点氧化了,也需要换一根,380元一根,加50元跑腿费,占先生觉得这个价格贵了,直接拒绝了,让师傅换电瓶就好。
师傅换好电瓶后,占先生的车子还是启动不了,师傅又检测了一下,说是汽车的防盗系统锁住了,他需要联系别人破解,费用600元,还说破解不一定成功,如果不成功,他可以不收这600。
占先生就问对方那不成功下一步要怎么处理,对方说要把主板拆下来,找人去刷机,刷机要几千块钱。
占先生想着自己的车子当时买的时候也就20多万,开了7、8年了,残值都只有几万元,花几千去刷机,好像没必要。
他打电话跟4s店沟通,看看还有没有其他方法,在他打电话的时候,师傅也没闲着,还在捣鼓。
10分钟后,占先生挂了电话,师傅突然跟他说车子弄好了,让占先生付钱。
占先生有些尴尬,但是也没办法,讲了价,电瓶+破解费,一共付了1050元。
事后,占先生感觉有些不对劲,他发现自己联系的那家店铺,第一张图片是品牌汽修店,第二张图片就变成了个人汽修店的门头。
他看这家店离自己家不远,就去实地看了一下,结果却发现实际上是没有这家店的,帮他修车的师傅是盗用了别人的品牌。
他问了第二张图片中汽修店的戴老板,戴老板说网上这家店不是自己的,应该是别人定位了自己的地址,盗用了自己的门头。
占先生再联系当时的店家和维修师傅,可对方的号码已经变成空号了,微信也不回了,那家店也已经下架了。
戴师傅帮占先生看了一下车辆,说那根连接线用热水冲一下或者氧化重新做一下就好了,不需要更换。
电瓶是新的,但是那个贴标轻轻一撕就能撕,戴老板从自己店里拿了一个电瓶,是很难撕开的。
占先生这才想起,自己没找对方要任何的凭证,也没看合格证什么的。
至于解锁问题,戴师傅说除非汽车有这个功能,不然电瓶换下来,是很少碰到有锁的。
他现场做了一个测试,把占先生的电瓶重新拆掉,等了2、3分钟后,再装好,占先生上车一试,车子直接启动了。
也就说占先生的车辆断电后,防盗系统锁定是不存在的,这600元破解费是白花了。
并且在拆卸的过程中,戴老板发现对方都没有把电瓶固定好,换的电瓶规格也不对,跟别的部件之间还有点距离,轻轻一推,电瓶就晃来晃去的。
占先生说自己不懂这些,他本来想着自己找的是大品牌连锁店,师傅应该都是专业的,比较信任对方。
占先生又找到那家大品牌汽修行求证,对方说那家店也不是他们连锁的,是假的。
目前,占先生已经把自己的遭遇反馈给了交通运输执法部门、市场监管部门,也报了案,此事还在处理中。
1、盗用他人品牌属于违法行为,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商标法》第57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都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占先生说自己找的是品牌连锁店,可事后发现店是假的,不存在的,如果对方盗用了他人的品牌,这侵犯了品牌所有者的商标权,擅自使用他人门店地址,也属于侵权行为。
2、维修师傅的行为或构成消费欺诈。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维修师傅在维修的过程中,故意夸大车辆故障,提出不必要的维修项目,这种行为可能会构成消费欺诈。
占先生可以要求对方退回维修费用,并给予3倍赔偿。
在日常生活中,无论是维修车辆还是进行其他消费,一定要选择正规商家,索要相关凭证和发票,遇到问题及时向相关部门反馈,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