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岳阳,男子与妻子先后生育两个儿子,因男子需要外出打工,夫妻间聚少离多,开始分居生活。男子忍受不了提出离婚,被法院驳回。2年后,男子再次提出离婚,妻子也同意了,可法院却依旧不同意二人离婚。(来源: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 中国青年报)
近日,裁判文书网发布了一则由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则案件,事情的大概是这样的。
2005年,男子龚某经朋友的介绍认识了女子熊某,两个人情投意合,很快便确立了恋爱关系。
认识一年后,两个人正式登记结婚,并于次年生下大儿子,2013年熊某再次生下小儿子。
从最初的两个人,变成了一家四口,可龚某并不开心。
原来,龚某的小儿子患有言语障碍,无法与人正常沟通,经鉴定为一级言语残疾。
为了能够提高收入,龚某2023年开始外出打工,夫妻两个人正式开启了分居生活。
由于两个人聚少离多,夫妻感情也出现了问题,龚某第1次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熊某离婚。
法院审理后驳回了龚某的诉求,龚某继续在外打工,而熊某则是在家照顾两个孩子。
2025年,龚某再次向法院起诉,要求与熊某离婚,熊某也同意与龚某离婚,可是法院多次组织双方调解后,虽然认为两个人的感情已经破裂,没有修复的可能却依旧不允许两人离婚。
法院之所以驳回两个人的诉求,其主要原因是对于孩子的抚养问题上,两个人互相推诿扯皮,都认为应该由对方抚养小儿子。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该如何看待这件事呢?
第一,龚某认为,与熊某之间的感情已经破裂,且两人分居多年有权提起离婚诉求。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以下情况下可以提起离婚诉求: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可以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具体到本案当中,由于龚某长期在外务工,与熊某处于分居的状态,夫妻感情因此受到了挑战。
由于龚某提出离婚,熊某并不同意,故龚某有权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第二,为什么两个人均同意离婚,法院却最后驳回了龚某的诉求呢?
法院审理时认为,离婚案件不应该只考虑到夫妻感情是否已经破裂,对于未成年子女抚养和探视的问题,如果当事人并没有就此问题达成一致,甚至出现了推诿扯皮的情况,不仅是对子女严重不负责任的表现,更是违反了社会公序良俗。
具体到本案当中,由于龚某的小儿子患有言语障碍,无论是龚某还是熊某,都不愿意抚养小儿子,甚至还认为儿子是一个累赘。
法院正式考虑到这一点,如果强行将孩子判归某一方抚养。抚养义务的一方,自然会视为孩子是负担,这对于孩子的成长极为不利。
第三,即便龚某与熊某离婚,龚某也应该承担起抚养的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可知,无论孩子判给哪一方,另一方也应该承担起抚养、教育、保护未成年子女的义务。
不过即便如此,父母一旦离婚,对于未成年子女的伤害是巨大的,这并不是说金钱就能够弥补。
对此你怎么认为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