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一男子骑电动车赶夜班途中,暴雨倾盆,行至积水严重的路口时,万万没想到,男子

碧海潮生情自悠 2025-08-05 02:51:49

河南,一男子骑电动车赶夜班途中,暴雨倾盆,行至积水严重的路口时,万万没想到,男子被汹涌的洪水卷走了,尽管有防汛人员呼喊阻拦、铲车冒险救援,仍不幸身亡。之后,工厂为他申请工伤,人社局断然拒绝:“危险路段已劝阻,他强闯该负全责!” 家属悲愤:“黑灯瞎火赶工遇难,怎就成了自己的错?”家属起诉到法院,本案历经一审、二审及再审,判决大快人心。 据潇湘晨报·晨视频于8月4日报道,2021年7月21日,入夜后的河南某地电闪雷鸣,暴雨如注。 53岁的化工厂操作工老纪(化名)裹紧雨衣,跨上那辆骑了多年的电动车,一头扎进茫茫雨幕,夜班时间快到了,得争分夺秒,不然就得扣工资了。 21时许,城郊结合部的振兴路与光明街交叉口积水非常严重,防汛队员和同事正拼命拉起警戒线:“前面桥淹了!过不去!”嘶吼声在暴雨中显得微弱。 他们开着铲车来回巡视,拦截每一辆试图冒险的车辆。 约22时,老纪的电动车从南向北倔强驶来。 “停下!快回头!”防汛员挥舞强光手电,铲车轰鸣着冲过去救援。 老纪赶着去上班,自认为没啥事,没有管这些劝阻,继续往前骑,结果,一个巨浪打来,浑浊的洪水瞬间吞没了电动车把手上那双紧握的手。 众人眼睁睁看着老纪消失在翻滚的水流中,两天后,他的遗体在下游芦苇丛中被发现。 老纪所在的恒新化工厂第一时间向河阳市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 厂方痛陈:“老纪是为赶赴生产岗位遇难,这是典型的履职牺牲,属于典型的工伤。” 不久后,老纪家人没有等来认定为工伤的决定书,而是等来了人社局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理由是,该路段已设卡劝阻,作为成年人应预见危险却强行通过,自身需负全责或主责。即便构成交通事故,其冒险行为也构成主责。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认定情形。 老纪家属捧着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悲愤交加解释道:“白纸黑字写着‘因天降暴雨路面过水较深,发生交通事故意外死亡’!夜里黑灯瞎火,他哪看得清警戒线?工厂急着要人顶岗,他冒死上班反成错了?” 无奈,老纪家人一纸诉状,将人社局告上法庭。 庭审中,人社局认为,洪水是自然灾害,非道路固有风险,与车辆碰撞本质不同。 而且整个过程,防汛队员曾高声劝阻并冒险救援,他仍执意前行,老纪应当负有主要或者全部事故责任。 显然,老纪的死亡不属于工伤无疑。 那么,法院会如何判决呢?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法院指出,老纪驾驶电动车在公共道路上因暴雨积水发生意外,完全符合法定要件天灾中的交通意外,仍是法律意义上的“交通事故”。 而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六)项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第16条规定,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法院认为,一方面,老纪死亡发生在夜间前往工厂值班,属于合理上下班途中,符合工伤认定的时空要件。 另一方面,在夜间暴雨极端环境下,可视度趋近于零,洪流轰鸣可能淹没警示声,要求老纪这样一个普通劳动者瞬间准确判断水深及危险程度,实属苛求。 而且,从举证责任角度,人社局负有对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的事实及法律依据进行举证,其未能举证老纪存在酒驾、闯红灯等主动违法行为,仅以“未听劝阻”推定主责,缺乏法律依据。 同时,在不可抗的自然力面前,法律不应强求绝对理性避险,当证据无法证明劳动者对事故负主责时,工伤认定的大门必须敞开。这不仅是对个体的救济,更是对千万劳动者风雨无阻履职精神的制度守护。 最终,一审、二审及再审法院均一致认为,老纪的死亡属于工伤,撤销人社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责令六十日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本案告诉我们,工伤认定中的“交通事故”绝非仅指车辆碰撞,暴雨、塌方等突发自然力引发的交通意外,亦可能纳入保护范畴。 对于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举证责任,劳动者无需自证清白,若用人单位或社保部门主张劳动者负主责,必须提供充分证据,否则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对于本案三审判决,大家觉得是不是跟给力呢?#头号创作者激励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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