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九旬老伯晚年全靠外甥女照料了整整28年,感念这份情,他早早立下公证遗嘱,要把自己占一半的房子份额留给外甥女。然而,老伯去世后,亲女儿和外孙女不认账了,把外甥女告上法庭,她们揪住一个关键点,按法律,受遗赠人必须在老人走后60天内明确说“我要”!否则算自动放弃。她们咬定外甥女没在期限内“表态”。外甥女急了:“我老公两周内就把遗嘱照片微信发给你们了!我逢人就说舅舅把房子给我了!”更关键的是,房子的房产证原件,一直攥在她手里没交出去。一审法院认为,外甥女证据不足,判双方平分。外甥女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却有不同观点。 据环球网8月4日报道,在一个满是梧桐树荫的老社区里,九十岁的王达(化名)老人安静地走完了一生。 他身后留下的不仅是一套产权清晰的房屋,更是一场牵动亲情与法律的遗产风暴。 这套写着他和外孙女高梅梅(化名)名字的房子,50%的份额归属,因为一份遗嘱,出现了极大分歧。 王达老人的晚年时光,并非由亲生女儿王小晓照亮。 他早年丧偶后,真正与他朝夕相处、撑起生活重量的,是从外地来沪帮衬舅舅生意的外甥女周小冬(化名),这一住,就是整整28个春秋寒暑。 “王老伯的菜篮子、药瓶子,哪样离得开小冬?”居委会证词朴实有力。 邻居们常看到周小冬清晨搀扶舅舅散步,傍晚推着轮椅陪他看夕阳,岁月流转中,王达不止一次对老邻居们叹息:“女儿有自己的家,不想跟我住一起啊。” 2009年,深感外甥女多年如一日照拂之恩的王达,步履坚定地走进了公证处,在一纸公证遗嘱上,他清晰表达了自己的意愿:“我百年之后,名下房屋份额由外甥女周小冬一人继承。”这份加盖了鲜红印章的文件,被他郑重收起,如同封存了一份沉甸甸的感激。 而这套房子,在2001年登记时,王达与当时尚且年幼的外孙女高梅梅各占50%产权。 2020年初冬,王达老人安详离世,正当周小冬沉浸在失去亲人的悲痛中时,一纸诉状却打破了哀思。 女儿王小晓和外孙女高梅梅将周小冬告上了法庭,她们质疑的核心直指遗嘱本身,更祭出一柄锋利的法律武器:“没有证据证明存在所谓的遗嘱,更无法证明周小冬在我父亲去世后六十日内作出了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 这关键的“六十日”并非空穴来风。 根据《民法典》第1124条第2款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这短短的条文,或决定着价值不菲的房产份额归属。 面对指控,周小冬据理力争,她向法庭陈述:丈夫在王达去世后两周内,就将那份公证遗嘱的照片清晰发送给了高梅梅! 不仅如此,她还在料理后事的忙碌间隙,多次向闻讯前来吊唁的亲属、关心此事的邻居们明确表示:“舅舅写遗嘱把房子留给我了,我得替他看好这个家。” 在她看来,这些言行早已是她接受舅舅遗赠最直白的心声。 法院会怎么判决呢? 一审法院认为现有证据链存在缺口,不足以充分证明周小冬在法定的60天黄金期内作出了法律认可的“接受表示”。 依据民法典1124条,这被视为周小冬放弃了遗赠! 然而,法官并未忽视那28年含辛茹苦的付出,在判决书中特别指出,周小冬对王达晚年的生活起居等尽了主要扶养义务,应考虑给予其王达的适当遗产。 一审判决王达名下50%的房产份额,由其女儿王小晓和外甥女周小冬各继承一半。 但是,双方均对这个“折中”方案难以接受,双双上诉至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案件的焦点,再次精准地回到了那个核心问题,周小冬到底有没有在60天内“作出接受遗赠的表示”? 二审法院指出,法律要求受遗赠人本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意思表示,但对‘表示’的形式并未设定单一模板,它可以是书面声明,可以是口头表达,甚至可以通过特定的行为来传递意愿。 庭审时,周小冬申请亲戚出庭证实,王达去世次月,高梅梅曾主动来电提及:“小冬阿姨那边把外公遗嘱的照片发过来了。” 这直接印证了周小冬丈夫在两周内发送遗嘱照片事实,且高梅梅作为利害关系人,其当时言论具有较高可信度。 周小冬强调,王达身后事处理期间,双方曾有过物品交接,尤其值得注意的是,作为房屋共有权人的高梅梅或其母亲王小晓,始终未能实际取得系争房屋的房产证原件,该证件一直由周小冬保管持有。 多位亲友邻居的证言证明周小冬在丧事期间及之后,面对询问时多次、明确地表示舅舅将房子留给了自己,她接受这份遗赠。 二审法院认为,综合在案证据,可以认定周小冬作为受遗赠人,在王达去世后六十日内,以发送遗嘱照片、向多人告知接受遗赠意愿以及实际控制房屋产权凭证等行为,作出了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 最终,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王达名下50%的房屋份额,全部由外甥女周小冬继承。 对此,大家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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