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网购“薅羊毛”,网购消费退还主货品,但是拦截赠品,后期将赠品转手出售获利38万元人民币。经过法院判决决定,判处该名男子孙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且处以罚金二万元。 据纵览新闻8月1日报道称,网购平台经常推出销售券、平台券、大额购物券等等。就这些券引发很多网友的消费。但是在频繁消费的同时,也有很多人打起“薅羊毛”的主意。 事发于2024年9月份,网购平台的一名工作人员,在审核用户订单的时候发现异常,经过反复核对,居然发现有一个账号,长期在消费,但是,长期在办理退单! 平台的工作人员还发现,这位客户买的货品,都是非常高价值的产品,诸如手机、平板、充电耳机等等,这些电子产品价格都不菲,高达上万,最低的也有一两千。 但是,根据张某的消费账单显示,每次在货品收到之后,就立刻退货。这样的操作,很快就让工作人员感觉到不对劲。 在经过对账户的全面审查之后发现,张某的账户居然消费了有800多单,同时也涉及到有800多份的赠品并没有返还。鉴于此,平台立刻报了案。 在传唤了张某之后,问他账户这些消费到底是怎么回事。张某看到这些账单,表示:自己也不清楚,完全一头雾水,这就不是自己的干的事情! 这下民警也懵逼了,这个就是你张某的账号呀!张某想了想,说,自己把账号借给了自己的朋友孙某,有没有可能这些年都是孙某在操控自己的账号呢? 果然,民警将孙某传唤过来,面对询问,孙某就有些面色迟疑。 孙某称,自己是一名快递人员,在2022年,一次偶然的购物经历,让自己对网购产生了一些邪念,那就是利用平台规则来非法牟利。 当时,他买了一个电子产品,在买回来之后,他发现正品跟赠品,是使用两个独立的包装,而且都是分别发货。 孙某后来不喜欢这个产品就申请了退货,但是平台只查验了正品,并没有检查曾平。因此,孙某认为,不管退不退还赠品,貌似都没有太大问题。 于是这样的邪念就产生了。当时孙某感觉,要是使用自己名下的账号,这就很容易被查出来,于是就想到自己朋友张某。 他问张某借来账号,说是想要帮家人买东西领券图个便宜,张某想都没想,立刻就借给他了。 就这样,孙某就展开了漫长的薅羊毛事迹。 他把银行卡换成自己的,因为自己就是一名快递员,每次取货退货,自己就直接可以打开包裹取出里面的赠品,然后在用职业的便利,将货品给邮寄出去。 在收集到电子赠品之后,他就把赠品进行出售,一共出售了800多件赠品,总共获取非法收入38万余元。 1,在网购平台上买正品退赠品,并且转手赠品获利,这种行为涉嫌违法吗? 在网购平台上购买正品但是退货的时候,赠品却不给人家退回,转手就销售赠品获利。这种行为肯定是犯法的。 根据《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消费者退货时应当退回商品本身、配件、以及赠品,需一并退回。如果不能一并退回,则需要按照赠品的价格支付赠品价款。 根据本案可以知道,张某就是故意进行消费,退回的时候,只退正品,但是赠品却不给退。因此后期需要面临法律的制裁。 根据《民法典》规定,当事人需要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也需要遵守程序原则,消费者跟商家存在买卖合同关系。 如果买正品退货但是拒绝退赠品消费者属于违约行为,后期需要承担民事责任,进行民事赔偿。 张某在执行消费行为的时候,就需要按照消费合同履约,退还正品就要退还赠品,但是他还销售赠品,这种行为就构成了违约、甚至犯法。 如果没有按照平台明确规定退回赠品,消费者存在虚构交易、拒收主商品等方式非法占有赠品并且转售获利,这种行为可能构成诈骗罪。 张某,前后很多次利用网购买正退赠品,编造各种理由,将赠品占为己有,然后出售出去。前后一共售卖了38万元人民币,已经构成诈骗罪,涉案金额巨大,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2,将自己的购物账号借出去,对方借用账号犯罪,那自己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吗? 将自己的购物账号借出去,但是对方却利用自己的账号去犯罪,如果自己不知情,则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规定,明知道他人利用自己的信息去实施网络犯罪,并且为犯罪分子提供互联网介入、通讯输入等,并且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者,则会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且处以罚金。提供网购者在明知情况之下实施可能会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根据本案可以知道,网购的主账号拥有者张某,并不清楚自己的账号借出去是用来犯罪的,孙某称是为了给家人购买便宜的产品,如此张某才借出去。 殊不知孙某背着自己利用网购账号来进行网络消费诈骗行为,因此,张某并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前提就是,张某不清楚孙某犯罪的这一情况,可以免责。 大家觉得张某的行为可行吗,对于此大家是否还有其他的看法呢,欢迎大家一起来讨论吧。 #头号创作者激励计划#
全网最正直的博主[点赞]
【1点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