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赣州,一男子刚出狱,没想重新做人,反而打起了昔日家境不错的狱友主意。在牢里,他偷偷记下了狱友妻子的电话,一出狱,立刻化身“监狱服装厂跟单员”,电话里对狱友妻子大吐苦水:“在里面吃不好,有门路能给他‘带菜’改善,每月1000块就行!”狱友妻子心疼丈夫,坚信不疑,立刻给了钱。男子尝到甜头后,戏瘾大发,一会儿说“要买特效药”,一会儿谎称“带饭被抓要交罚款”… 一次次利用狱友妻子的担忧,骗走了她省吃俭用的16655元血汗钱,花的一分不剩。后来,狱友妻子发觉不对劲,报了警,男子再次进了监狱。 2025年7月31日,闽南网报道了一起比较有意思的诈骗案件,嫌疑人此前因盗窃五次被抓,这次可以说是喜提“六进宫”。 老罗(化名)在服刑期间,压根没有好好改造,而是整天想东想西,还把歪心思打到狱友强哥(化名)头上。 强哥身体不好,常念叨高血压和痛风的折磨,言语间不经意流露出家境的宽裕,一次强哥填写监狱转送表格时,老罗那双不安分的眼睛,像窃贼般精准地捕捉到了表格上妻子芳姐(化名)的电话号码,并牢牢记在了心里。 老罗终于熬到出狱了,这是第五次走出看守所的大门,每一次踏出,都曾赌咒发誓要“重新做人”,可这一次,他心底盘算的却是另一桩“生意”。 几天后,一个陌生电话打到了芳姐手机上。“喂,是强哥爱人吧?我是监狱服装厂的跟单员老罗啊!”电话那头的老罗,语气透着一种刻意的熟稔与同情,“强哥跟我提过家里,唉,他在里头……过得真不怎么样,天天清汤寡水,身体哪受得了?我看他痛风发作那样子,真是遭罪……” 芳姐的心瞬间揪紧了,丈夫的身体状况她最清楚,监狱条件艰苦,她日夜悬心。 “那……那可怎么办?”芳姐声音发颤。 “嫂子别急!我管着这块,能想办法给他‘带点菜’进去改善伙食。”老罗压低声音,营造出“内部有人”的神秘感,“不过嘛……这打点上下,疏通关系,都得用钱,每个月一千块,你看能行不?” 芳姐几乎没有犹豫,她当天就凑齐了1000元现金,在老罗指定的地点交给了他,还添加了他的微信。 老罗尝到甜头后,此后的日子里,老罗编织的谎言如同不断延伸的藤蔓: “嫂子,强哥最近痛风又厉害了,疼得直不起腰!得买点特效药,效果才好……” “哎呀坏了!上次带进去的饭菜被管教发现了!要交罚款,不然这事捅上去,强哥也得跟着受罚,搞不好要加刑……” “药快吃完了,得赶紧续上,这次得多备点……” 芳姐每次听到都会毫不犹豫转账,自己却省吃俭用,前后共16次,累计转给了老罗16655元。 老罗拿到钱后,立刻就拿来吃吃喝喝,满足日常花销,所剩无几。 不久后,芳姐才发现端倪,立刻报了警。 警方调查后,老罗再次被抓获,并由检察院以诈骗罪提起公诉。 那么,法院会如何判决呢? 《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老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充监狱跟单员身份、编造能带菜、需买药、被罚款等虚假事由,隐瞒其真实身份和无能力无意愿提供帮助的真实情况,使芳姐相信其身份和能力,相信丈夫需要帮助并愿意支付费用,并基于此错误认识自愿多次交付现金及微信转账共计16655元,最终造成芳姐财产损失,其行为完全符合关于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7号)第一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即认定为“数额较大”。 结合江西省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诈骗公私财物价值达到5000元以上为数额较大,本案诈骗金额16655元远超入罪门槛,依法认定为“数额较大”。 所以,老罗的行为已经构成诈骗罪。 在量刑情节上,老罗生有5次盗窃犯罪被判刑、2次被行政拘留的前科劣迹,屡教不改,属于累犯,表明其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 老罗利用在看守所同监室获得的被害人家庭信息及家属对在押亲人的担忧焦虑实施诈骗,犯罪动机卑劣,社会影响恶劣。 而赃款已全部被老罗挥霍殆尽,事后未对被害人进行任何经济赔偿,未能弥补犯罪造成的实际损害。 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但,老罗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判决老罗犯诈骗罪,判处被告人老罗生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责令老罗退赔被害人芳姐经济损失16655元。 对此,大家怎么看?
这种人才是骗子最喜欢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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