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离婚,3年给儿子抚养费32000元,可儿子和他长得不像,男子起了疑心,非要

王哥说世情 2025-07-29 18:04:19

一男子离婚,3年给儿子抚养费32000元,可儿子和他长得不像,男子起了疑心,非要和儿子做亲子鉴定,不做就不给抚养费,谁知鉴定之后,儿子果然不是亲生,男子一气之下,将前妻告到法院,索赔20000元精 神损失费,并返还抚养费32000元,前妻拒绝: 他3年前就知道儿子不是亲生,早就过了追诉期,不用返还!法院判决亮了! 2025年7月28日,据光明网报道,男子离婚,每月支付儿子1000元抚养费,3年后做亲子鉴定,这才发现,不是自己亲生儿子。 2015年的时候,陈先生认识了林某,二人经过交往,彼此之间甚为满意,随着感情的升温,俩人登记了结婚。 婚后不久,林某生下儿子,却和陈先生之间渐渐出现了矛盾。 他们夫妻之间,争吵不断,仅仅一年的时间,夫妻感情就完全破裂。 2016年7月,二人协议离婚,由于儿子还小,抚养权归了母亲。 俩人约好,抚养费每月1000元,陈先生按照协议,每月准时将1000元打进林某的账户。 从此之后,他们一别两宽,山高水阔,各自开始了新的生活。 转眼间3年过去,陈先生在3年之内,对儿子的抚养费都是按时支付,从未有过任何的拖欠。 为了儿子的健康成长,陈先生一直以来,他心甘情愿。 从2016年~2019之间,一共3年,陈先生合计支付儿子抚养费32000元。 他不但给儿子经济上的抚养,还会经常探望,儿子是他的宝贝,更是他的希望,他努力赚钱,就是为了留给儿子。 可是,突然一天,陈先生有了新的发现,他发现儿子和自己长得一点不像。 起初的时候,陈先生并没有任何的怀疑,可现在大了,还是没有像自己一点,他有些疑虑,突然向林某提出,要和儿子做亲子鉴定。 林某一听,立刻拒绝,她不同意陈先生和儿子做亲子鉴定。 陈先生看她的表现,越发怀疑,不让做可以,那就停止支付儿子的抚养费! 从这天起,陈先生就不再给钱,一直到了2024年10月,林某绷不住了。 林某联系陈先生,要他继续支付儿子的抚养费,陈先生趁此要求,和儿子做亲子鉴定。 林某无奈,如果不做,陈先生以后就再不给钱,她只好答应,委托某司 法鉴定中心做了亲子鉴定。 结果一出,林某傻眼,司法鉴定显示,排除陈某是小林的生物学父亲,也就是说,小林压根不是陈先生的儿子。 虽然在陈先生心里,已经对此有所预感,可鉴定结果出来,依旧让他心酸不已。 虽然他已经和林某协议离婚,可是他对儿子的感情却从未改变。 他多么希望自己只是瞎猜而已,他多么希望鉴定书上写着小林是自己的亲生儿子! 他看着鉴定书上的结果,眼前发黑,手打哆嗦,愤怒悲伤,一起涌上他的眼前。 养了孩子这么多年,要说没有感情,那不可能,他时常盼望,只是自己多心,儿子还是自己的亲生儿子。 谁知这鉴定结果,白纸黑字,确定无疑,最后一丝希望破灭。 2025年2月,陈先生告到法院,要求林某返还32000元抚养费,并赔偿自己精 神抚慰金20000元。 那么,这件事在法律上是怎么认定的呢? 《民法典》第188条规定: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林某主张诉讼时效从2019年陈先生停止支付抚养费时起算,但此时陈先生仅怀疑孩子非亲生,尚未通过司法鉴定确认。 陈先生在2024年10月25日通过司法鉴定才明确孩子非亲生,此时才确知权利受损。 因此,诉讼时效应从2024年10月25日起算,至2025年2月起诉时并未超过3年。 《民法典》第985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 陈先生支付抚养费的基础是“孩子为其亲生”,但鉴定结果证明孩子非其亲生,林某收取抚养费缺乏法律依据,构成不当得利。 因此,陈先生有权要求林某返还已支付的32000元抚养费。 《民法典》第1043条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 《民法典》第1183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 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 神损害赔偿。 林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违反夫妻忠实义务,隐瞒孩子非陈先生亲生的事实,导致陈先生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抚养非亲生子,对其人 格 尊严和情感造成严重伤害。 因此,法院酌定,支持陈先生要求的10000元精神损害赔偿。 最终,法院判决,林某向陈先生返还3年支付给林某的抚养费32000元,并赔偿陈先生精 神抚慰金10000元整。 对此,你怎么看?欢迎评论区留言讨论。 关注@王哥说法 看百家故事,学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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