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奇葩了!北京,一名男子和妻子离婚之后,把自己名下的7套房产都赠予女儿了。之后,

咸鱼永不放盐 2025-07-28 11:20:23

太奇葩了!北京,一名男子和妻子离婚之后,把自己名下的7套房产都赠予女儿了。之后,他又再婚生子,由于其身体欠佳,再加上养家的压力大,于是就想到让女儿每月给他5000元赡养费。

对此,女儿和前妻坚决不同意,男子一纸诉状告上了法院。

前妻:“女儿为什么要给钱帮他养孩子呢?”

(信源:BRTVi生活 2025-7-22)

七套房产的归属刚刚确定,父女俩却在法庭上闹得不愉快。

2018年,李建国和前妻王慧离婚的时候有一个特别的约定:家里的七套房产全部过户给女儿小李,夫妻二人可以继续在房子里居住,互不干扰,其中李建国享有三套两居室的使用权。

然而,没过多久,李建国突然就把女儿告上了法院。

原来,他再婚之后,新添了一个儿子,但因自己腰部患病无法工作,只能在门口当保安,每月挣2000多元,根本无法支撑家庭的开销。

思来想去之后,李建国就把主意打到了女儿身上,要求她每月给5000元赡养费。

开庭当天,王慧以女儿代理人的身份坐在被告席上,一提到前夫就忍不住提高了声音:“他手里三套房子一直在出租,每个月租金有一万来块,养活自己是绰绰有余的!现在要养新家庭那是他自己的选择,凭什么让我女儿承担?”

李建国的律师则低声说道:“被告一方是原告的女儿,她具有赡养义务。”

对此,王慧和小李一方表示,“如果仅仅是李建国没有生存能力,她们不会不管不顾的,但现在还没到要赡养他的时候。”

他之所以要钱,是因为他现在的家庭拖累,但她们不会拿钱给对方去养他的老婆和孩子。

由于双方没能达成调解协议,目前这个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当中。

对此,有人说:“李建国的想法也太奇怪了,自己组建新家庭养家压力大,竟然打着赡养的幌子找女儿分担,这谁能接受啊?”

也有人表示:“法律是规定要赡养,但也得看情况吧?他手里的租金够自己花了,现在日子紧是因为新家庭拖累的,女儿凭什么替他养后老婆和同父异母的弟弟?真要是没钱吃饭了女儿不管那说不过去,但现在这种情况就是想占女儿便宜,换谁谁愿意啊?”

“这个爹当得也太不靠谱了!自己选择的二婚路就算跪着也得走完,别拿‘亲爸’‘赡养义务’来进行道德绑架,女儿又不是提款机,凭什么为他的新家庭负责?”

1、的确,《民法典》第26条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第1067条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如果单从李建国个人的情况来看,他因为收入低,难以支撑家庭开销,符合生活困难的情形,小李作为成年子女是有赡养义务的。

但实际情况是,李建国是再婚,他和再婚家庭整体上生活困难,那么女儿小李是否还要为此买单呢?

2、赡养义务不能成为“转嫁新家庭责任”的工具。

赡养义务的核心是“保障父母本人的基本生活”,而不是涵盖其新家庭的开支。

《民法典》第1067条规定,赡养义务的前提是父母“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但这里的“生活困难”应该限定为父母本人的基本生活、医疗需求,而不是因为再婚新增家庭成员(配偶、子女)导致的整体家庭开支压力。

李建国虽然腰部有病,但现有的三套房屋租金(每月一万来块)已经能够满足他个人的生活、医疗费用(当保安的2000元可以看作是额外收入),他的“生活困难”本质上是再婚生育后家庭整体开支增加,而不是他本人没有经济来源。

新配偶如果有劳动能力的话,本身对家庭就有共同支撑的义务;新生儿的抚养责任也应该由李建国和新配偶共同承担,这是他们再婚时就应该预见到的责任,不能转嫁给前婚的女儿。

简单来说,女儿有义务养“爹”,但没有义务养“爹的新老婆和弟弟”!

3、当初离婚的时候房产全给女儿,是对女儿的一种保障;现在再婚生子是个人的选择,就得自己承担责任。

拿着原本属于女儿的房子收租金,反过来让女儿出钱养新家庭,这不仅越界,还伤了父女之间的感情。

法律保护赡养义务,但绝不容许用“孝道”来绑架子女为父母的新选择“兜底”。

所以,李建国主张赡养义务是有相应法律依据的,但赡养费只能限定在他本人生活困难的范围内。

即便李建国事实上确实困难,法院方面也应该剔除因新家庭产生的额外负担,这才是对女儿公平、也符合法律精神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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