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常州,一男子去树林打猎,用“热成像仪”搜寻猎物,用气枪射杀一只华南兔,随后,他把树林中的一个人当成了猎物,对他进行射击,导致对方重伤2级,这下闯祸了,后果不堪设想。 7月25日,据帮女郎在行动报道,张某是个不安分的人,喜欢打猎,也该,他买了用来搜寻猎物的“热成像仪”,还有气枪。 这晚,张某来到树林里,打开“热成像仪”,开始搜寻猎物,很快,他锁定了一只兔子,并一枪毙命。 张某以为这只兔子就是普通的野兔,可他哪里知道,他打的是三有动物,其实是只华南兔,而且气枪也被认定为枪支,他闯祸了却还不自知。 打完华南兔,张某意犹未尽,他觉得既然出来了,就要满载而归,于是,他用“热成像仪”,再次搜寻猎物。 可这次,他误把一个走过茶树林的人当成猎物,对着他开了气枪,对方应声倒地,重伤二级,而张某也面临审判。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违规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已经构成非法狩猎罪,同时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数罪并罚,判处7个月有期徒刑? 有人说,就事论事,这判得有点轻啊,我一个朋友,猎枪在家几年了,被查出来非法持枪,判了一年多。这个非法持枪,非法狩猎,过失伤人,才七个月? 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危害公共安全罪,这还不算非法持有枪械罪,加起来才7个月?没看到判决结果之前,以为这人数罪并罚,少不了五年,结果才7个月,也太人性化了吧? 我记得那个摆摊气枪打气球的老太太,判刑好几年呢,这把人打了才判七个月呀? 还有人说,我们这之前坐城乡公交回家,听公交司机说过,一个村里的叔侄拿枪去打野猪,在山林里晃悠了一晚上没找到,后面在一片竹林里分开找了,而侄子想着不能空军回家,就蹲下来挖竹笋了,这动静把他叔给吸引过来了,看到那里有个黑影在那拱直接一枪成功送走了他侄子。 《刑法》第341条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张某使用“热成像仪”和气枪在野外猎杀华南兔,根据《国家林业局关于发布野生动物禁猎区、禁猎期、禁用猎捕工具和方法的通告》,热成像仪属于“电子诱捕装置”,被明确列为禁用狩猎工具;气枪如被认定为“枪支”,则属于禁用工具。 华南兔属于《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简称“三有动物”,猎杀该物种即符合非法狩猎罪的构成条件。 非法猎捕野生动物价值1万元以上或使用禁用工具、方法狩猎的,均属“情节严重”。张某使用禁用工具猎杀三有动物,已构成非法狩猎罪。 法院认定张某构成非法狩猎罪,量刑区间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罚金”。 但本案中张某被判7个月有期徒刑,可能系因猎杀数量少1只,且认罪态度较好,在量刑时选择从轻处罚。 《刑法》第235条规定: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张某在狩猎过程中,因疏忽大意将过路行人误认为猎物并用气枪射击,导致对方重伤二级(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重伤二级属严重伤害)。 他的行为符合“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危害结果,因疏忽大意未能预见”的过失要件。 过失致人重伤罪的法定期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如果张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法院可在量刑时酌情从轻处罚。但本案判决最终合并执行7个月有期徒刑,可能存在以下考量: 根据《刑法》第69条,总和刑期,非法狩猎罪最高3年 + 过失致人重伤罪最高3年,在合并后如果没超过35年,实际执行刑期一般为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总和刑期以下,但实践中可能因个案情节降低刑期。 法院可能认定张某在过失致人重伤罪中认罪悔罪、赔偿到位,从而选择较低刑期。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如果张某的气枪经鉴定没达到该标准,则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枪支”,不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 但如果达到标准且未经合法持枪许可,则法院判决遗漏此罪名系严重疏漏,可能属于法律适用错误。 本案如果张某的“非法狩猎罪+过失致人重伤罪”量刑总和仅7个月,可能存在量刑偏低问题。但需结合具体案情判断。 例如,张某是否具有自首、赔偿、取得谅解等法定或酌定从轻情节;过失致人重伤是否包含伤残赔偿等民事责任已履行完毕;司法机关是否因证据不足没认定枪支属性。 野外狩猎需严格遵守《野生动物保护法》及地方性法规,禁止使用热成像仪、电子诱捕装置等工具。猎杀三有动物即构成犯罪。 公众需知悉气枪可能被认定为枪支的法律风险,持有、使用需合法合规。 在野外使用危险工具时,如气枪、猎具,行为人负有高度注意义务,因疏忽导致他人伤亡的,可能面临刑事追责。 对此,你怎么看?关注@灋律盐究员 学法辩是非,用法止纷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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