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乌鲁木齐,69岁已婚男子去唱歌时,和小自己40多岁的女子发展成情人关系,三年给她转账82万余元。三年后男子的妻子得知此事,一怒之下起诉女子,要求她返还82万余元。
陈某现年69岁,2021年4月,陈某和朋友一起去唱歌,认识了00后女子蔡某。
蔡某年轻漂亮,还是个大学生,陈某一下子被蔡某吸引住了。蔡某看出陈某对她有意思,也极力展示自己讨陈某欢心。二人一拍即合,确认了情人关系。
陈某有老婆有孩子,并不想因为和蔡某的关系影响到自己的家庭,于是,两个人刚在一起,陈某就如实告诉了蔡某,蔡某也保证自己会把握分寸,不会影响到他的家庭。
确认关系没多久,蔡某就告诉陈某,自己学费不够,陈某自然懂是什么意思,直接给蔡某转钱。随后,蔡某接二连三要钱,不是生活费不够就是要交房租。
陈某的年纪都能当蔡某爷爷了,自然知道蔡某和他在一起要的是什么,所以每次给钱也比较爽快,就这么下来,三年中,零零碎碎给蔡某转账80多万。
可是纸是包不住火的,2024年4月,陈某的妻子何女士发现了陈某和蔡某的不正当关系,陈某悔恨交加,向妻子和盘托出了自己和蔡某的事。
何女士气愤不已,要和陈某离婚,陈某立即表示自己会和蔡某断干净,并联系蔡某,要求她返还自己转给她的82万余元。
何女士见陈某真心悔过,于是暂时放下和他的恩怨,夫妻二人同心协力找蔡某要钱。
蔡某自然不肯乖乖还钱,后来迫于压力还了8万余元,可是何女士对于这个明知陈某有家庭还主动贴上去的女孩没有好感,誓要将钱全部要回来。
于是,何女士在要钱无果的情况下,直接将蔡某起诉了,要求她返还陈某赠予的剩余76万余元的款项及利息。
本案从法律角度应该如何认定?何女士又能否如愿要回钱呢?
1、陈某转给蔡某的82万余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侵犯了何女士的合法权益。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在陈某与何女士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陈某用于给蔡某转账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陈某未经何女士同意,擅自将大额夫妻共同财产赠与蔡某,这一行为侵犯了何女士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平等处理权。
2、陈某转给蔡某的82万余元属于赠予,但违背了公序良俗,应当认定无效。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陈某给蔡某转账的行为,可视为一种赠与行为,但这种赠与行为并非完全自由不受限制。
本案中,陈某与蔡某的情人关系违背了公序良俗原则。
公序良俗,即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是现代民法的一项重要基本原则。
陈某在有配偶的情况下与蔡某发展情人关系并进行大额赠与,这种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婚姻家庭秩序,损害了公序良俗。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因此,陈某对蔡某的赠与行为违背公序良俗,应当被认定为无效。
3、蔡某接受陈某转账,属于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的事实。
蔡某明知陈某有家庭,却以各种理由接受陈某的大额转账,其取得这些款项没有合法依据,且导致陈某家庭财产权益受损,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依据《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
何女士作为受损失方,有权要求蔡某返还陈某赠与的款项。
何女士上诉后,一审认为,陈某向蔡某转账的82万余元,应该认定为自愿赠与行为。
但是,陈某对蔡某的赠予发生在他和何女士婚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陈某的行为侵犯了何女士的财产处分权。
同时,陈某和蔡某的关系违背了公序良俗,陈某的赠予行为应当认定为无效,何女士有权要求蔡某返还全部款项。
最终,一审判陈某向蔡某赠予的82万余元无效,扣除蔡某返还的8万余元,蔡某还应返还何女士夫妻共同财产74万余元,并支付相应利息。
一审判决后蔡某不服,提起了上诉,二审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