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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一年轻女代驾, 将一名醉酒男乘客送到停车场, 结果男乘客突然伸手摸女子

安徽,一年轻女代驾, 将一名醉酒男乘客送到停车场, 结果男乘客突然伸手摸女子胸部, 还言语调戏。 女子立即报警, 男子被拘留5天, 羞愤的女子不甘心, 又将男子告上法庭索赔1万, 可一审仅判男子口头道歉, 女子不服,提出了上诉, 而二审这样判! 判定精神损失这东西, 真不能一刀切。 在封闭车厢里被动手动脚, 跟在大庭广众下被骂两句, 那伤害能一样吗? 前者是实打实的恐惧和屈辱, 后者顶多是憋气。 再看受害者, 要是因为这事儿吓得不敢接夜班, 夜里老做噩梦, 那赔偿肯定得往重了算。 还有那犯错的人, 是故意使坏还是一时糊涂, 也得掰开了看——像这醉汉明摆着是趁人之危, 凭啥轻饶? 精神损失不是瞎要价, 但也不能成了“象征性安慰”。 得让犯错的人疼, 才能让更多人不敢乱伸手。 你们觉得, 要是把受害者后续的心理治疗费用也算进去, 会不会更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