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宋家兄弟的老宅1998年被强拆,村委仅补四千块,但房产证载明400㎡宅基地只认了266㎡,且未补土地钱。兄弟俩憋屈二十多年,边信 访边实名举报村书记贪腐。后在政府协调下,村书记签协议私转180万给兄弟俩,名义是“补历史旧账”。谁料三年后,已被开除党籍的村书记报案称遭勒索,咬定当年给钱是怕被举报。结果,宋家兄弟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抓,一审法院认定宋家兄弟构成犯罪,分别判刑七年、十年。宋家兄弟不服,遂提起上诉。 据悉,宋家兄弟的祖籍在淄博市淄川区西山村,现西山社区,有一套祖传老宅登记于其祖父名下,证载面积约400平方米。 1998年3月,西山村启动第四期旧村改造,宋家老宅被纳入拆迁范围。据村委测量,认定宅基地面积仅266.3平方米,地上建筑物补偿款4269元,由宋母分两次领取。 之后,宋家称档案馆存根证明老宅实际面积400平方米,补偿面积缩水130余平方米。且补偿款仅针对地上建筑,未包含宅基地使用权的补偿。 然而,宋母在未与拆迁单位签署拆迁协议情况下,房屋遭强制拆除,宋母曾阻拦未果。 2019年起,宋家兄弟(分别是宋刚和宋强,均为化名)认为补偿有问题,遂以补偿不够持续信访,并举报村书记宋某侵占集体资产。与此同时,村民联名举报其以608万元侵吞估值5000万元村办企业。 2020年,在政府人员协调下,宋某与宋家兄弟经11次协商,签订《宅基地补偿协议》,约定以“邻村拆迁标准和精神补偿费”名义支付180万元,协议中“由社区补偿”字样被划去。 随后,宋某分三笔向宋刚个人账户转账180万元,自称100万为个人存款,80万借款。 拿到钱后,双方签署息诉罢访承诺书。 2021年,宋某因滥发奖金、职务侵占等违纪行为被开除党籍。 2023年,宋某报案称遭敲诈勒索,警方以寻衅滋事立案,宋家兄弟被逮捕,后检方变更罪名为敲诈勒索。 2025年6月,经过审理,一审法院认定,宋强、宋刚以举报宋某相要挟,迫使支付180万元,构成敲诈勒索罪,判处宋刚有期徒刑10年,宋强有期徒刑7年。 一审判决后,宋家家属坚称无罪并上诉。 那么,从法律角度,这件事该如何看待呢? 1、宋家兄弟到手的180万元是“补偿款”还是“勒索金”? 《刑法》第274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敲诈勒索罪要求至少具备“非法占有目的”和“胁迫手段”两大要件。 本案中,1998年拆迁时生效的《土地管理法》(1988修订)第27条等明确规定,征收和征用土地使用权应对使用权人给予补偿。 宋家老宅拆迁时,拆迁单位未对土地使用权补偿,其主张补偿有法律依据。 即便宋母在1998年领取了4269元,但该款项仅针对地上建筑物,而未含宅基地使用权补偿,宋家兄弟对土地使用权补偿的诉求具备正当性。 在权利未灭失情况下,宋家兄弟索偿就不属于“无中生有”。 但是,补偿金额如远超法定标准或毫无依据,可能被认定为“借机勒索”。 本案中,宋家400㎡老宅如按现在4500元/㎡计算,补偿款为180万元,而1998年补偿仅4269元。27年间的土地增值、货币贬值等客观因素,使得补偿金额需动态调整,不宜简单以“不符合当年标准”否定其合理性。 2、宋家兄弟的举报行为是要挟勒索,还是正当维权? 根据《宪法》第41条,公民对违法失职行为有举报权。举报内容真实,即不构成“威胁”。 宋某被村民联名举报侵吞集体资产、受党纪处分等事实已被纪委文件证实。 而录音显示政府人员王某曾协调:“他(宋某)为啥开始和你谈,你应该很明白”。此句暗示宋某因被举报压力才同意协商,但政府参与协调本身表明此事属纠纷调解范畴。 若宋家提出“不给钱就编造虚假举报”,则涉嫌敲诈。 本案中,其举报内容早于协商前已存在,且宋某违纪事实确凿,举报与补偿协商是两条并行线,而非因果关系。 从有利于被告人原则,不宜认定宋家兄弟举报行为是要挟勒索。 3、宋某个人付款能否代表村集体? 《宅基地补偿协议》是由宋某以个人名义签署,未盖村委公章,但协议首句载明“西山社区在旧村拆迁时未补偿”,指向村集体责任。款项虽由宋某个人账户支付,但这种情况在当时不罕见,不能仅凭此否定职务属性。 若宋某付款是为平息集体纠纷,应属职务行为;若宋某仅为避免个人被追责,则可能被认定为私人交易。但两者在现实中常交织,需结合协议文本目的判断。 因此,本案有民事纠纷刑事化嫌疑,定罪需谨慎。 对此,大家怎么看?
淄博,宋家兄弟的老宅1998年被强拆,村委仅补四千块,但房产证载明400㎡宅基地
洋仔说法
2025-07-22 20: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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