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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佛山,年仅9岁的小男孩随亲爸、后妈、爷爷奶奶等一行7人,挤一辆车自驾去桂林。

广东佛山,年仅9岁的小男孩随亲爸、后妈、爷爷奶奶等一行7人,挤一辆车自驾去桂林。不料,因座位不够,男孩竟被安排躺进闷热的汽车后备箱,来回1000公里!事后,他告诉亲妈,里面又热又挤,头都抬不直,和婴儿车挤在一起熬过几小时。亲妈当时没抚养权,敢怒不敢言。在夺回抚养权后,亲妈愤而将前夫告上法院,指控其严重危害孩子安全健康,要求前夫道歉受罚。但孩子父亲矢口否认,认为这是一面之词。但法院记录显示,他曾在抚养权案中亲口承认过此事。   据潇湘晨报·晨视频7月16日报道,2023年7月暑假期间,一名当时9岁、身高约1.4米的男孩,在其生父、后妈、爷爷奶奶、后妈的孩子以及一名婴儿共7人的陪同下,乘坐一辆汽车自驾前往广西桂林旅行。   由于车内座位不足容纳所有人员,该男孩被安排躺在汽车的后备箱内完成此次往返约1000公里的旅程。据报道描述,男孩与两台婴儿车一同挤在后备箱中。男孩向其生母汪女士描述,后备箱内环境“又闷又热”,他在里面感到不适,抬头时会受限,无法完全坐直。   事件发生在七八月份的高温天气下,男孩在后备箱内度过了数小时。   事件发生后,男孩将情况告知了其生母汪女士。   汪女士与前夫离婚后,孩子的抚养权最初归父亲所有。汪女士表示,在未取得抚养权期间,她“不敢过多过问”此事。   2024年11月,汪女士通过法律途径成功争取到了孩子的抚养权。在争取抚养权的法庭审理过程中,孩子的父亲当庭承认了曾安排孩子坐后备箱的事实,汪女士提供了案件记录佐证。   取得抚养权后,汪女士观察到孩子的心理状况有所好转。   2025年6月4日,汪女士以孩子的“健康权受损”为由,作为孩子的法定代理人,向法院提起了诉讼。目前该案已经开庭审理。法院传票显示,孩子本人作为被传唤人将出庭讲述事件细节。   汪女士公开表示,她希望孩子的父亲和后妈能受到“合情合理的处罚”,并正式向孩子道歉,承认其行为的错误。   为了更精准地确认涉事车辆信息用于诉讼,汪女士于近期带着孩子进行了现场模拟,并录制了视频记录取证过程。   父亲对汪女士的单方面说法表示质疑,反问道“觉得这可能吗?”,并强调“不能够只听汪女士一个人的”。   那么,从法律角度,这件事如何评析?   1、父亲安排9岁儿子坐后备箱长途行驶的行为,是否构成违法及过错?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9条规定: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客运机动车不得违反规定载货。   第50条规定,禁止货运机动车载客。   男孩父亲透露,其驾驶的车辆为越野车,通常核载5人,事发时却载有生父、后妈、爷爷奶奶、后妈的孩子以及一名婴儿共7人,涉嫌超载。   男孩被置于后备箱,缺乏安全带保护,一旦发生碰撞,生命安全堪忧。而既然货车不得载客,后备箱就是装货的,当然也不得载人。   结合该法第92条规定,对于超载的,依法可以处最高2000元罚款。   同时,《民法典》第26条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6条详细列举了监护人的职责,其中第(一)项即为“为未成年人提供生活、健康、安全等方面的保障”。   父亲作为孩子的法定监护人,其首要职责是保障孩子的人身安全。将孩子置于危险系数极高的后备箱中,尤其是在高速、长途、高温环境下,使其暴露在碰撞、窒息、中暑、挤压等巨大风险之下,是严重失职的表现。   2、汪女士称男孩的“健康权受损”是否成立?损害事实与因果关系如何证明?   《民法典》第1004条规定:“自然人享有健康权。自然人的身心健康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健康权。”   健康权不仅指身体机能的无疾病状态,也包括心理、精神的健康安宁。   汪女士需证明孩子因该次经历遭受了具体的身体伤害或健康损害。例如:当时是否出现中暑症状、因长时间蜷缩导致肌肉骨骼损伤、或事后检查发现相关健康问题。该等健康问题,可以提供医疗证明。   男孩描述的“又闷又热”、“不舒服”、“不能坐直”以及汪女士所述孩子事后“心理状况逐渐好转”等,可能指向精神痛苦和心理创伤。   本案,结合男孩本人陈述,心理咨询记录或专业评估报告、母亲对事件前后孩子行为、情绪变化的观察证词等证据可以证明男孩身体即精神受到损伤。但因果关系证明存在较大难度。   3、若侵权成立,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本案而言,男孩父亲及后妈或存在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一旦查实侵权成立,汪女士可以主张男孩父亲及后妈向孩子赔礼道歉以及赔偿因此发生的医疗费、营养费等,如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则可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同时,父亲安排男孩乘坐后备箱的行为,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对作为驾驶人的父亲进行行政处罚,如警告、罚款。   对此,大家怎么看?

评论列表

蝴蝶
蝴蝶 4
2025-07-17 00:42
枉为人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