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广州,一23岁女子租了套房子,每月6800,租期一年,押二付一,押金13600元,6月份的时候,女子拖欠了8天,房东带了个男子,将女子个人物品,内衣,内裤,打包扔到门口,押金不退,女子要去法院起诉: 侵犯女孩子隐私,极度不适,房东: 我不找她麻烦就算好了,她还投诉? 2025年7月13日,据环球网报道,一女子拖欠8天房租,13600元押金被扣,行李被房东打包扔到门口。 今年2月,陈虹在广州某小区租下一套住房,与广州某住房服务公司签了合同。 合同上显示:租期2025年2月23日至2026年2月22日,租金每月6800元。 合同约定,租金每月23日前支付,押二付一,押金13600元,中途退租,押金不退。 前几个月的租金,陈虹支付正常,一直交到了6月23日。 这时,陈虹遇到了事情,资金紧张,她和房东梁某商量,要求宽限她15天再交房租,或者用押金13600元抵扣房租。 可梁某摇头,押金就是押金,怎么可能用来抵扣房租? 陈虹有点生气,提出要将房子转租出去,可房东又说,转租可以,但要收取转租费和中介费。 梁某还说,如果能成功转租,会退陈虹一个月押金,但是,因为当时是6月24日,已经超过了23日,如果她要求转租,需要再交一个月租金。 到了6月30日的晚上,梁某又催陈虹补交租金,如果不交,就会清场。 可陈虹在外地出差,根本来不及回来,7月1日下午,梁某通知陈虹: 你拖延租金7天,按照合同约定收回该房屋,解除合同,没收押金,并清理你的个人物品。 说完之后,梁某带了个男子,上门收拾了陈虹的东西。 他们将陈虹的物品装到几个编织袋里,其中一个,被扔到楼道里。 梁某又发消息: 自行上门拿走私人物品,丢失自行负责! 7月6日,陈虹回来,这才发现自己的物品全被打包,有些东西,散落在地上。 她大概一看,没有仔细检查,对梁某的行为,她火冒三丈。 陈虹认为,自己才23岁,有很多贴身的衣物,有内衣,内裤,还有她的病历单,这些都是个人隐私。 他们两个男子,将这些女孩子的私人物品,打包收拾,让她感到极度的不适。 陈虹认为,自己还有13600元押金在梁某手里,这些钱应该能得到优质服务。 可是梁某对待自己,态度粗暴,她难以接受。 陈虹表示,她会起诉梁某,要求退还押金并追究责任。 可梁某认为,从6月23日起,陈虹再没有支付过租金,作为房东,他已经多次通过V信和电话联系过了陈虹。 他告诉陈虹,要么补缴房租,要么搬走,可是陈虹接到消息,既不肯交房租,也不肯搬走。 根据租房合同上的约定,逾期不交房租,或者半路退租,押金不退。 既然陈虹拖欠不交,房东就有权利不返还押金。 梁某认为,已经提前通知过她,给了她充分的时间,自己带人清退她的物品,是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至于陈虹的私人物品,什么内衣内裤,梁某压根就不在乎。 梁某认为,我没有错,是陈虹拖欠房租在先,没让她赔偿我的损失就算不错,她还投诉? 有人认为,虽然租户是违约,但其押金足够撑2个月,如果房东宽限15天到一个月也并无损失。 明显这个房东不想退押金了,正常的房东都可以跟租客约定在押金里面扣的! 当然,也有人认为,合同签来是干嘛的?就是约束双方,凡事都要讲究契约精神,既然合同已经约好,就该按照合同执行。 那么,这件事在法律上是怎么认定的呢? 1、陈虹认为,房东带一男子将她私人物品打包,侵犯了她的隐 私权。 《民法典》第1032条规定: y私权包括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s密空间、s密活动、s密信息。 陈虹的内衣、内裤、病历单等属于s私密信息和s密物品”,受法律保护。 房东梁某作为陌生人,擅自进入租客住所,并处理其私密物品,已超出合理限度。 《民法典》第1033条规定: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不得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或其他s密空间。 即使房东因合同纠纷进入房屋,仍需注意保护租客隐私,否则可能构成对隐私权的侵犯,陈虹可主张精 神损害赔偿。 2、合同约定,中途退租或逾期交租,押金13600元不予退还,该条款是否有效? 若押金条款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原则上有效。 若合同为房东提供的格式合同,房东需提示对方注意,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 若房东未尽到提示说明义务,该条款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3、房东若要扣除押金,需与实际损失相当。 《民法典》第722条规定,承租人逾期支付租金,出租人可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但押金需与实际损失相当。 陈虹仅拖欠8天房租,房东扣除13600元押金,远超实际损失,陈虹可请求法院调整减少押金扣除金额。 对此,你怎么看? 信源: 环球网 2025-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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