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国某男子到泰国旅游, 花了6000泰铢与一名21岁的女模过夜。 期间强迫女模喝“开心水”, 女模喝了几瓶后, 强迫其与自己发生关系, 女模反抗无效最终休克而死。 该男子逃往老挝直到女模没有呼吸了,才逃离现场 该男子回国后, 几个月没有下落, 泰国警方通过监控及走访排查, 发现该男子在老挝某赌场落脚。 6月27日,该男子在老挝警方的协助下回国自首。 此案到此看似水落石出, 但该男子辩称与女模发生关系系出于自愿。 现场证据不容辩驳, 女模与该男子相差19岁, 能去陪客的女模, 不会心地善良到无私奉献, 她一定有自己的考量。 这种视生命如草芥的禽兽, 该如何判决才能解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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