荒唐!广东肇庆,一女子将孩子放在公婆家让他们帮忙照顾,期间,女子和丈夫向公婆支付生活费等。
然而,因夫妻感情不和,女子和丈夫走到了离婚的地步,不料这时,公婆竟将女子告上法院索要75000元带孙费,法院这样判了。
(来源:红星新闻)
张小雯和李强婚后育有一子,因夫妻俩常年在外打工,便将孩子放在公婆家帮忙照顾,每月定时给其打去生活及学杂等费用。
然而,天有不测风云。张小雯因为生活琐事常常和李强产生矛盾,久而久之,两人的感情在日常争执中逐渐消耗殆尽。
之后,夫妻两人经法院调解离婚,孩子由张小雯带回照顾。
可能是舍不得孙子,亦或是对张小雯心有怨言。
李强的父母竟一纸诉状将张小雯告上法院索要这么多年的带孙费用共计75000元。
对此,有人说,老两口帮着带孙子,本来是情理之中的事,尤其小两口在外打工,也是没办法才把孩子托付给老人。
这几年里,小两口每月都打生活费和学杂费,说明不是撒手不管,老人的付出按理说已经得到了基本的补偿。 现在小两口离婚了,孩子跟着妈妈,爷爷奶奶突然把前儿媳告了要“带孙费”,这就有点说不过去了。
就算带孩子辛苦,那也是冲着自己儿子和孙子去的,哪有事后反过来跟儿媳要钱的?何况离婚是小两口的事,跟带孙子的情分扯不到一块,这么做反而显得之前的付出太功利了。 再者说,真要算这笔账,也该是儿子和儿媳一起承担,单告前儿媳,总让人觉得有点借题发挥,带着点怨气在里面。一家人处成这样,实在没必要。
那么,从法律角度来看,应如何评价此案呢?
李强父母的诉求难以得到法律支持!
首先,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本案中张小雯和李强是孩子的法定抚养义务人,李强的父母并无法定抚养义务。
《民法典》第979条规定,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
如果说,张小雯和李强未履行抚养义务,而李强父母在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的情况下照顾孩子,其行为构成无因管理,有权要求张小雯和李强偿还由此支付的必要费用。
但从事实来看,张小雯和李强已按时支付生活及学杂等费用,尽到了抚养义务,李强父母再要所谓的“带孙”费用,恐怕难以得到支持。
《民法典》第1043条也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隔代照顾孩子,在很多情况下都是爷爷奶奶基于亲情而进行的家庭互助行为。
如果将其简单视为劳务交易,要求支付带孙费用,则有悖于公序良俗和传统美德。
李强父母是出于亲情自愿帮忙带孙,且张小雯和李强也尽到了抚养责任。
所以,他们再要求“带孙费”,于情于理不合。
据此,法院最终驳回了李强父母的诉讼请求。
对此,你怎么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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