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宜章,一男子怀疑妻子,跟他的男同学有不正当关系,竟然开车嚣张的撞上男同学,导致对方当场身亡,男子说他出现了幻听,听到去世的母亲让他猛踩油门撞上去。还说自己有妄想症,才开车撞人并碾压。而男子的2份鉴定书,让死者家属简直不敢相信。 7月8日,据扬子晚报报道,2024年,对刘女士来说,是家破人 亡的多事之秋。 刘女士最亲爱的父亲刘某某,竟然被他的老同学蔡某某碾压身亡。 一开始,刘女士以为是场意外,可当她了解事情的经过,并查看了监控后,她的愤怒无以复加。 监控显示,父亲刘某某往公路上走,而蔡某某开着一辆银灰色轿车,正在旁边伺机而动。 轿车是启动状态,车尾的灯一直亮着,说明车主蔡某某在蹲守刘某某的出现,并时刻准备着,只要他一露头,就实施计划。 也就是说,这是蓄谋已久,而不是临时起意。 刘某某刚走过来,蔡某某就发动车子,然后来了个急转弯,精准的对着刘某某就撞了过去。 等刘某某反应过来,试图用手阻挡并闪开,但已经为时过晚,他被车子撞倒,并多次碾压,当场身亡。 而被控制后的蔡某某,却狡辩开脱,说他出现了幻听,听到去世的母亲让他一直走,他听到这个声音,就一脚油门撞上了刘某某。 蔡某某的意思就是在为自己开脱,说自己属于限制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面对蔡某某的狡辩,刘女士和家人当然不能接受,申请对蔡某某做鉴定,可鉴定结果一出来,她顿时傻眼了。 第一份鉴定结果显示,蔡某某有妄想症,所以,他妄想妻子跟刘某某有不正当的关系,才泄愤开车撞人并碾压。 刘女士不认可又申请重新鉴定,但第二份鉴定结果又显示,蔡某某还有酒精精神障碍,他多年饮酒,存在醉酒后,出现幻听,嫉妒,妄想等行为。 可测蔡某某身体的酒精浓度是正常值,刘女士无法接受,一个人光天化日之下,肆意妄为,剥夺他人生命,凭借两个鉴定,就可以逍遥法外,不用负刑事责任吗? 这起案件中,蔡某某的行为性质恶劣、影响极坏他的狡辩与鉴定结果难以服众,绝不能让其轻易逃脱法律制裁。 从监控来看,蔡某某提前启动车辆蹲守,在刘某某出现后精准撞击并多次碾压,这明显是蓄谋已久的故意杀人行为,绝非他口中所谓的“幻听”“意外”。 即便鉴定显示其有妄想症、酒精精神障碍,但身体酒精浓度正常,这难以证明案发时他处于无法控制自己行为的状态。 死者家属的愤怒和质疑完全合理。鉴定应当严谨、科学、公正,不能成为犯罪分子逃避法律责任的“挡箭牌”。 如果仅凭这两份鉴定就判定蔡某某无刑事责任能力,无疑是对受害者的二次伤害,也会让公众对公正产生质疑。 法律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底线,对于如此恶劣的犯罪行为,必须严格审查鉴定结果,综合多方面证据,确保不放过任何一个犯罪分子。 应该重新审视案件,必要时可引入第三方鉴定机构,给死者家属一个公正的交代,让犯罪者受到应有的惩罚,以维护法律的尊严和社会的公序良俗。 《刑法》第18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本案中,蔡某某虽经两次鉴定确认存在妄想症和酒精精神障碍,但关键需判定其案发时是否处于“无法辨认或控制行为”的状态。根据刑法第十八条,需满足以下要件: 一、行为时的精神状态:监控显示蔡某某提前蹲守、精准撞击并多次碾压,说明其行动具有预谋性和针对性,并未丧失对行为的控制能力。 他的辩解“幻听”“妄想”虽被鉴定提及,但酒精浓度正常,且逻辑上无法解释蓄意行为与精神失控的关联性。 二、鉴定程序的严谨性:如果鉴定结论存在矛盾,如“酒精精神障碍”与实际无醉酒状态不符,法院可要求重新鉴定或引入第三方机构,确保结论客观性。 如果经审查,蔡某某在案发时能够辨认行为性质并控制行动,即便有精神病史,仍应承担刑事责任。 《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监控可见蔡某某提前启动车辆蹲守刘某某,且在后者出现后立即加速、急转弯撞击,多次碾压致其死亡,明确表现出剥夺生命的直接故意。 反复碾压行为属于“手段特别残忍”,符合《刑法》第232条中“情节严重”的加重情节,可能面临死刑或无期徒刑。 监控视频、目击证言等与蔡某某“预谋性行为”高度吻合,足以推翻“精神失控”的辩解。 蔡某某行为已完全符合故意杀人罪构成要件,应当依据刑法第232条从严惩处,司法需综合全部证据排除“精神病免责”的滥用可能。 蔡某某的行为,如果刑事责任能力被确认,应依法按故意杀人罪严惩,以维护社会正义。 信源:扬子晚报2025-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