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杭州,男子花996万购买了174平方的样板房,收房后,发现家具家电等设施都是旧的,价值18万的3个马桶也都有使用的痕迹,地板上更是有很多擦不掉的脚印,完全没有新房该有的样子。
7月6日,男子梁先生求助1818黄金眼记者,他花996万的高价,购买了一套精装修的样板房,没想到新房还没入住就变成了旧房,让他难以接受。
从记者拍摄的视频可以看出来,房子客厅的地板上有很明显的污渍,擦都擦不掉,卧室地板上也有不少的脚印。
据梁先生介绍,当时这里的房子比较热销,所以,很多人都到他这个样板间来看房子,而且开发商收钱也是在他的这个房间进行的。
样板间会被人参观,这一点可以理解,但安排业务来这里付款,当时那些收款的桌子就摆在梁先生家的客厅里,这实在有点过分了,让梁先生有点想不通。
根据买房的业主来估算,梁先生估计他的房间至少有一两千人来过这个房子,这才把新房磨损成了旧房。
梁先生并不是为了贪便宜才够买的这套房,当时房子太热销,等他过来的时候,前面的人把房子都选完了,能选的只有这个房子了。
而且,梁先生选的这个房子并不便宜,价格和二楼是一模一样的。
看中了这个小区,梁先生能抢到这一套房子,也算是幸运,他也不奢求别的,只求房子能如他所愿的交付。
可谁知,新房马上要交付了,梁先生却如同遭遇了晴天霹雳。
梁先生发现,地板上有很多脚印、擦也擦不掉,冰箱、空调之类的家电更是不用说,家具也都成了二手家具,踢脚线也落满灰尘。
更气人的是,开发商当时承诺给他安装的是价值18万的3个马桶,结果里面却是劳芬的马桶,还说是6万块钱一个,马桶上面还有很多使用的痕迹。
梁先生问开发商,开发商告诉他,当时约定的就是有点使用痕迹的旧家具和家电。
但房修工作人员的答复却完全不同,他们表示,装修、地暖、家具,包括家电都是去年新换的。
梁先生再找开发商,开发商又让梁先生去找最开始的销售人员,谁答应他的就让他去找谁。
结果,当初的那个销售早已离职,这明显是开发商故意推卸责任。
面对两种不同的说法,家具家电明显有使用过的痕迹,梁先生实在无法接受,这才求助记者。
在记者的介入下,房修人员只说当初给梁先生说的很清楚了,至于说了什么,他们支支吾吾说不出来。
记再继续问的时候,工作人员表示他们在吃饭,还要午休,然后就挂断了电话。
记者找到开发商,开发商拿出合同说事,表示样板房在展示或使用过程中,装修、电器和设备可能会出现自然陈旧、磕碰刮痕、地板磨损等现象,合同价格中已对该部分情况进行补偿,梁先生无权要求对电器和设备质量负责。
开发商还表示,户内电器和地暖在交付前已经进行了换新,实际交付的标准高于合同约定的标准。
对于梁先生的遭遇,从法律角度应该如何看待呢?
《民法典》第496条规定:格式条款提供方未履行提示或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未注意免除或减轻其责任的条款,对方可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
开发商虽在合同中约定装修陈旧、设备磨损已作价补偿,但没有通过单独说明等方式对现状免责条款作显著提示。
梁先生可主张该格式条款因未充分提示而无效,要求开发商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因此,本案中合同未载明已使用马桶、划痕地板等明确瑕疵范围,开发商将正常使用痕迹与设备老化混为一谈,属于免除己方责任的无效约定。
《民法典》第621条规定:买受人发现标的物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在合理期限内通知出卖人;但隐蔽瑕疵的检验期限可延长至发现后,最长不超过二年。
梁先生验收时发现的地板划痕、马桶使用痕迹属于隐蔽瑕疵,因其无法在常规验收流程中发现。
按最高院指导案例142号来看,应当免除买受人检验期限限制,开发商交付与承诺不符的旧家电,构成根本违约。
梁先生应该马上收集销售宣传册、销售人员承诺录音、其他业主同户型交付标准等证据,向住建部门投诉或起诉要求修复、更换设备或折价赔偿。
如果有证据表明开发商存在故意隐瞒真相,梁先生还可以进一步主张三倍惩罚性赔偿,让开发商付出应有的代价。
信源:1818黄金眼 2025.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