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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16岁少年趁便利店店主上厕所偷3包价值500元槟榔后狂奔。店主查看监控追了

广东,16岁少年趁便利店店主上厕所偷3包价值500元槟榔后狂奔。店主查看监控追了十几条街,在热心市民帮助下抓住少年。少年父母在外打工,警察批评教育后联系其父,店主无奈接受赔偿。此事引发网友对家庭教育热议。

6月29日,一家便利店,平时人来人往,生意还算不错。当天下午,店主突然内急,匆匆跑去上厕所,想着就一会功夫,店里应该没啥事。

可谁能想到,就在店主离开的这短短时间里,一个十五六岁的少年鬼鬼祟祟地溜进了店里。

这少年眼睛滴溜溜地转,在货架间来回扫视,最后盯上了那几包槟榔。他左右看了看,确定没人注意,猛地伸手抓起三包槟榔,撒腿就往外跑。

店主回来后,感觉店里气氛有点不对劲,仔细一检查,发现槟榔少了三包。他赶紧查看监控,这一看,原来是那小子干的!

而且从监控里看,这少年似乎不是第一次干这种偷鸡摸狗的事了。店主哪能咽下这口气,顾不上多想,拔腿就追了出去。

那少年以为自己得手了,正得意时,回头一看店主追来了,又开始玩命地跑。他一会钻进狭窄的小巷,一会又穿过热闹的公园,专挑人多路杂的地方跑,想着能把店主甩掉。

可店主也是个倔脾气,心里想着一定要把这小子抓住,让他知道偷东西的代价,于是咬着牙,紧追不舍。

这一追,就追了十几条街。少年跑得气喘吁吁,双腿像灌了铅一样沉重,可他不敢停,生怕一停下来就被抓住。

店主虽然年纪不小了,但为了揪出这个小偷,也是拼了老命,脚步一点都没慢下来。

路上也有不少热心人,纷纷帮忙指路喊话,有的大声给店主加油,有的则提醒少年别跑了,赶紧认错。

在大家的帮助下,店主终于在一个十字路口把少年给逮住了。少年一下子瘫倒在地上,脸色煞白,嘴里还不停地嘟囔着:“别抓我,别抓我……”

民警赶到了解后才得知,这少年父母常年在外打工,他跟着爷爷奶奶生活。平时爷爷奶奶年纪大了,管教起来也力不从心,这少年就越来越调皮捣蛋,渐渐走上了歪路。

民警对少年进行了严厉的批评教育,然后联系了他爸爸。

少年爸爸赶来后,又是道歉又是赔偿。店主看着这对父子,无奈地叹了口气说:钱是小事,我就怕这孩子养成坏习惯,以后可就毁了。

一、少年的行为触犯了《治安管理处罚法》,该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少年趁店主上厕所,偷走价值500元的3包槟榔,这属于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虽然从金额上看,500元可能尚未达到一些地区刑事犯罪中盗窃罪“数额较大”的标准,但依然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盗窃行为。

不过,由于少年只有16岁,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这意味着,从法律程序上,虽然少年会因盗窃行为受到批评教育以及相应的处罚宣告,但不会被实际执行行政拘留。

不过,这并不代表少年的行为不需要承担责任,警察对其进行严厉的批评教育,正是让其认识到自己行为的错误性和违法性,这是法律对未成年人教育、感化、挽救方针的体现。

二、店主追赶少年并最终抓住少年的行为,从法律上属于正当的自我维权行为。店主发现自己财物被盗后,有权采取合理的措施追回自己的财物。

在追赶过程中,只要店主没有使用过度暴力或者采取其他非法手段伤害少年,那么他的行为就是合法的。

在面对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采取行动维护自己的权益。

少年的父母常年在外打工,对孩子缺乏足够的管教。虽然父母外出打工是为了给孩子创造更好的物质生活条件,但这并不能成为忽视孩子成长和教育的理由。

根据《民法典》第二十六条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这里的“教育”义务不仅包括提供知识教育,更重要的是品德教育、法治教育等,引导孩子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行为准则。

少年父母因长期不在孩子身边,未能很好地履行这一义务,导致孩子走上违法道路,从法律层面虽然没有直接针对父母的处罚条款,但父母需要承担道德上的责任,并且应该积极采取措施弥补对孩子教育的缺失。

而店主无奈接受赔偿这一情况,从法律上来说,少年父母作为监护人,有责任对少年的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少年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他偷槟榔的行为给店主造成了财产损失,其父母作为监护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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